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碳钢、合金钢、不锈钢等静置设备安装工程,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除雾器、除尘器、污水处理等设备安装。
二、本章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金属容器类:容器分片组装安装、容器分段组装安装、容器类设备整体安装。容器类设备整体安装包括各种形状的空体、内带夹套立式、卧式容器,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带搅拌装置的容器以及独立搅拌装置设备。
2.金属塔器(立式容器)类:塔器的整体安装、分段组装、分片组装,塔器固定件及其他附件安装,各种形式塔盘安装以及设备填充材料等。
3.热交换器类:各种结构热交换器(包括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和冷却器等)的安装及抽芯检查。
4.空气冷却器类: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构架及风机安装。
5.反应器类:各种结构中低压(内有填料、内有复杂装置)反应器的整体安装。
6.电解槽、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7.设备的水压试验、气密试验,设备的清洗、钝化与脱脂。
8.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临时支撑架制作、安装及拆除。
三、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设备的除锈、刷油、防腐、衬里、保温、保冷及砌筑工程。
2.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
3.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
4.电除雾器玻璃钢接缝处的处理。
5.管式除雾器壳体的衬铅、木栅栏的制作。
6.空气冷却器百叶窗的安装。
7.电解槽隔膜的吸附处理。
8.电机抽芯检查,减速器的解体检查。
9.无损检测、预热、后热及整体热处理。
10.现场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11.设备在基础上安装时不包含二次灌浆。
四、有关说明:
1.塔类设备的分段组对
(1)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2)定额中不包括组装成整体后就位吊装,该部分工作内容可执行一次整体安装定额。
(3)分段容器组装的有关调整系数按下列系数调整:
1)分段容器按两段一道口取定。每增加一道口,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材料乘以系数1.9。
2)分段塔器按三段两道口取定。若分两段一道口时,定额乘以系数0.75,三段以上每增加一段,定额乘以系数1.35。
3)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消耗量按下列系数调整:
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调整系数表
材质 |
合金钢 |
低温钢 |
复合板 |
|
碳钢 |
不锈钢 |
|||
人工 |
1.15 |
1.20 |
1.15 |
1.20 |
材料 |
1.02 |
1.12 |
1.02 |
1.10 |
机械 |
1.12 |
1.20 |
1.12 |
1.20 |
注:合金钢、低温钢设备以碳钢设备消耗量为基数。
复合板设备只计算复合板部分。
2.整体设备安装
(1)立式容器与卧式容器应分别执行相应项目。带搅拌装置容器、内有复杂装置反应器的卧式容器整体安装人工乘以系数1.5,内有冷却加热、填料反应器及其他装置反应器整体安装人工乘以系数1.1;容器若为壳体与内芯分别安装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
(2)整体金属容器与金属塔器安装,设备重量在1t以内的,分别执行设备重量在2t以内的相应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8;设备重量在0.5t以内的,分别执行设备重量在2t以内的相应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6。
(3)热交换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应执行热交换器抽芯检查相应项目。
(4)热交换器抽芯检查所有垫片,定额中是按耐油石棉橡胶垫取定,如采用金属缠绕式垫片,可按实调整。
(5)塔盘安装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论采用立式或卧式安装,除另有规定外,消耗量不得调整。
(6)设备填充材料主材按实另行计算。
(7)整体设备吊装的重量包括本体、附件、吊耳、绝热、内衬及随主体吊装的管线、平台、梯子和吊装加固件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8)本章按立式和卧式设备的重量综合取定,适用不同的吊装方法和吊装机具。如实际施工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9)静置设备安装是根据基础标高、设备重量确定的。定额最大吊装机械150t,大于150t吊装机械另计,设备吊装机械是按单机吊装考虑。
(10)试压用水是指按正常情况考虑,不包括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情况。
(11)本章包括压力试验的临时管线及盲板的安装与拆除。
(12)常压设备注水试漏:如在基础上试漏,按1MPa的定额乘以系数0.6,在道木上试漏乘以系数0.85。
(13)设备水压试验,是按设备吊装就位后进行取定的,如必须搭设道木堆进行水压试验时,则定额乘以系数1.35。容器、塔器、反应器及换热器水压试验是按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取定的,当大于2.5MPa时,水压试验按下表系数调整。
人材机调整系数表
设计压力 |
2.5MPa<PN≤6.4MPa |
6.4MPa<PN≤10MPa |
10MPa<PN≤16MPa |
人材机调整系数 |
1.2 |
1.35 |
1.65 |
(14)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需用的手段措施消耗量,按不同项目以"次"摊销计算,定额内消耗量是指每次摊销的数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
(15)脱脂项目包括了通风设备的安装与拆除。
(16)设备清洗选定水冲洗、气体冲洗与蒸汽吹洗三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的方法与定额方法不同时,可按实计算。
(17)设备脱脂选定四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的方法与定额方法不同时,也可按实计算。
(18)设备高空组对按批准的技术措施计算。
3.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1)主材用量已按摊销量进入定额。
(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重量综合取定,以“t”为计量单位。
(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按设备重量范围划分子目,以“台”为单位计算。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t”为单位计算。定额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整体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另行计算。
二、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三、整体设备安装不分设备类型,按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四、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五、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内件、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六、整体设备安装中已按不同安装高度划分项目,不再计取超高费。
七、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八、钉头及端板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各种类型钉及侧拉环安装按照规格、类型以“个”为计量单位;龟甲网安装按材质以“m2”为计量单位。
九、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十一、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十二、热交换器设备安装不分结构形式,按基础标高和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热交换器设备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项目。
十三、热交换器类设备地面抽芯检查,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四、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空冷器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不含百叶窗安装。
十五、反应器安装不分结构形式,分别按基础标高和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六、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及设备重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重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十七、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八、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重量。
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重量。
十九、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重量。
二十、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壳体包括: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重量。
二十一、污水处理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二、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含阀门、管件)的敷设与拆除。消耗量标准内已列入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得再计算水压试验的措施工程量及材料摊销量。
二十三、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四、“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设备容积”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纸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二十五、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扫、蒸汽吹扫,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压缩空气吹扫和蒸汽吹扫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六、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
二十七、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m”为计量单位。
二十八、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m2”为计量单位。
二十九、钢制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三十、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项目内所有临时设施的摊销次数及每次(或每台)的摊销量均为综合取定,不得调整。
三十一、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三十二、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三十三、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
三十四、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三十五、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三十六、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三十七、设备组对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三十八、胎具及加固件的消耗量标准,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的材料和回收率,不得调整。
三十九、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本定额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