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搭拆桩基础工作平台、组装拆卸船排、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机、钢筋混凝土方桩、钢筋混凝土管桩、钢管桩、埋设钢护筒、旋挖钻机钻孔、回旋钻机钻孔、冲击式钻机钻孔、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孔、泥浆制作、灌注桩混凝土、人工挖孔桩、灌注桩后注浆、截桩头、声测管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桩基工作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支架平台分水上平台与陆上平台两类,其划分范围如下:
1.水上支架平台:凡河道原有河岸线,向陆地延伸2.5m范围,均可套用水上支架平台。
2.陆上支架平台:除水上支架平台范围以外的陆地部分均属陆上支架平台,不包括坑洼地段。如坑洼地段平均水深超过2m的部分,可套用水上支架平台。平均水深在1~2m时,按水上支架平台和陆上支架平台各取50%计算。如平均深度在1m以内时,不作坑洼处理。
三、本章项目不包括桩基施工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四、组装、拆卸船排项目未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卸在内150m的二次运输费)。
五、打桩工作平台根据相应的打桩项目打桩机的锤重进行选择。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套用锤重≤25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5000kg打桩工作平台。
六、搭、拆水上工作平台项目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机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七、打桩土质类别综合取定。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乘以系数1.43。如斜率大于l:6时的桩,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调整。
八、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九、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项目均未包括运桩。
十、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
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
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
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系数0.75。
十一、打钢管桩项目不包括接桩费用,如发生接桩,按实际接头数量套用钢管桩接桩定额;打钢管桩送桩,按相应打桩项目调整计算:不计钢管桩主材,人工、机械数量乘以系数1.9。
十二、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另行计算。
十三、本章项目钻孔的土质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局部修订版)和《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划分。
十四、成孔项目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若超过定额使用范围时,应另行计算。
十五、埋设钢护筒项目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减去定额数量一次增列计算,但该部分不得计取除税金外的其他费用。
桩径(mm) | 800 | 1000 | 1200 | 1500 | 2000 |
每米护筒重量(kg/m) | 155.06 | 184.87 | 285.93 | 345.09 | 554.6 |
十六、灌注桩混凝土均按水下混凝土导管倾注考虑,采用非水下混凝土时混凝土材料可抽换。项目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混凝土用量中均已包括了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见下表),不得另行计算灌注桩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率表
项目名称 | 充盈系数 | 损耗率(%) |
回旋(旋挖)钻孔 | 1.20 | 1 |
冲击钻孔 | 1.25 | 1 |
冲抓钻孔 | 1.30 | 1 |
十七、泥浆制作定额按普通泥浆考虑。
十八、本章项目未包括钻机场外运输费、泥浆池制作、泥浆处理及外运。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搭拆打桩工作平台以面积计算:
1.桥梁打桩: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5.5+A+2.5)×(6.5+D)
每条通道:F2=6.5×[L一(6.5+D)]
2.钻孔灌注桩: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A+6.5)×(6.5+D)
每条通道:F2=6.5×[L-(6.5+D)]
式中:F——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每座桥台(桥墩)工作平台面积;
F2——桥台至桥墩间或桥墩至桥墩间通道工作平台面积;
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两排桩之间的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桥台(桥墩)每排桩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二、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空心部分体积不计;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t”计算。
三、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四、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五、灌注桩:
1.回旋钻机钻孔、冲击式钻机钻孔、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孔的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计算。项目的孔深指原地面(水上指工作平台顶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
成孔项目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旋挖钻机钻孔按设计入土深度乘以桩截面面积计算,入岩增加费按实际入岩体积计算,中风化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
2.泥浆制作工程量按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计算。
3.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0m乘以设计桩径截面面积计算。
4.人工挖孔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计算,现浇混凝土护壁和灌注桩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5.灌注桩后注浆工程量计算按设计注浆量计算,注浆管管材费用另计,但利用声测管注浆时不得重复计算。
6.声测管工程量按设计数量计算。
7.埋设钢护筒工程量按延长米计算。
六、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工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一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
七、预制方桩模板工程量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