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河南省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以及国家、外省相关定额,结合 河南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做调整。
六、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七、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结合市场、信息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该材料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使用费为基期机械使用费,是按自有机械进行编制的。机械使用费可选下列一种方法调整:一是按本定额机械台班中的组成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信息价直接与本定额基价中的台班单价调差。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管理费为基期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十一、本定额基价中的其他措施费(费率类)包含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十二、本定额基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足额计取。
十三、本定额基价未考虑市场风险因素。
十四、本定额基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本定额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