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册 第六章 措施项目时间:2022.04.09 00:00 来源:本站整理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围堰工程、脚手架工程、井点降水、施工便道、管廊内临时通风照明五节。
二、围堰工程。
1.本章围堰工程定额适用于人工筑、拆的围堰项目。
2.本章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另行计算。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3.围堰工程50m范围以内取土、砂、砂砾,均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取50m范围以外的土、砂、砂砾,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或外购费用。定额括号中所列黏土数量为取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4.本章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的打、拔均执行《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打拔工具桩”相应项目,数量按实际计算。定额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供参考。
5.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围筑,应根据麻袋、尼龙袋的规格调整材料的消耗量,但人工、机械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6.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而执行相应的脚手架项目。
7.定额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为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
(6)竹笼围堰竹笼间黏土填芯的宽度为2~2.5m,堰高5m以内。
8.筑岛填心项目是指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9.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确定,但不得小于1m。
10.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黏土填芯的宽度超过2.5m,超出部分执行筑岛填心项目。
三、脚手架工程。
1.本章定额中脚手架未包括脚手架基础加固。
2.本章定额中钢管脚手架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
3.砌筑物高度超过1.2m时可计算脚手架搭拆费用。
4.满堂式钢管支架定额已包含钢管、型钢及金属构件材料的使用费,不得重复计算。
5.仓面脚手架不包括斜道,若发生应另行计算,但采用井字架或吊扒杆运转施工材料时,不再计算斜道费用。无筋或单层布筋的基础和垫层不计算仓面脚手架。
四、井点降水。
1.轻型井点以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30根为一套,使用时累计根数轻型井点少于25根,喷射井点少于15根,使用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
2.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1.2m、喷射井点管距2.5m确定。
3.直流深井降水成孔直径不同时,只调整相应的黄砂含量,其余不变。
4.施工排水降水的成井费用中,不包括出水连接管安拆费用,发生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计。
5.抽排明水,编制预算时按抽水量执行相应项目;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使用抽水机台班执行相应项目。
五、施工便道。
适用于施工现场临时便道铺筑工程。
六、管廊内临时通风照明。
1.临时通风按每个设计单元(每个设计单元各设置一处自然进风口和机械排风口)设置一台风机,风机运行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2.临时照明不含照明用电,用电量另计。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围堰工程。
1.围堰工程分别按体积和长度计算。
2.以体积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3.以长度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4.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二、脚手架工程。
1.满堂式钢管支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单排、双排脚手架工程量按墙面水平边线长度乘以墙面砌筑高度以面积计算。柱形砌体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砌筑高度以面积计算。
3.浇混凝土用仓面脚手架按仓面的水平面积计算。
三、井点降水。
1.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排水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真空深井安装拆除以每口井计算,使用以每口“井·天”计算。
2.使用天数以每昼夜(24h)为一天,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使用天数计算。
3.井点降水总根数不足一套时,可按一套计算使用费,超过一套后,超过部分按实计算。
4.抽明水工程量,按抽水量时以体积计算,按抽水机使用台班时以台班量计算。
四、施工便道。
1.施工便道按设计长度乘以设计宽度的实铺面积乘以平均厚度以体积计算。
2.施工便道基层执行《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第二册道路工程”中相应项目。
五、管廊内临时通风照明。
1.临时通风中风机安装拆除按安拆数量以“台”计算:风机运行按每单元以“台·月”计算。
2.照明灯具按实际用量以“套”计算,照明线路按敷设长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