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008)及《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2011)的基础上,结合武汉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武汉城市圈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湖北省境内其他城市可参照执行。
三、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竣工结算和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定额共分上、下两篇,上篇包括:
第一册
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
第二册 桥涵工程;
第三册 隧道工程;
第四册
地下结构工程;
第五册 轨道工程;
下篇包括:
第六册 通信工程;
第七册
信号工程;
第八册 供电工程;
第九册 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第十册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参考了现行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本定额以全费用表示。全费用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增值税之和。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是以定额编制期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对应的定额消耗量计算的;
2.费用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3.增值税是在一般计税法下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九、关于人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消耗量不分工种,按普工、技工、高级技工三个技术等级。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人工每工日按8
小时工作制计算。
4.人工工日单价取定:普工92 元/工日;技工142 元/工日;高级技工212
元/工日。
十、关于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4.定额列出的材料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除税价格,由除税的材料原价(或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均为预拌混凝土,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材料、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
6.39 工日/10m3;
(2)水增加3.80m3/10m3;
(3)混凝土搅拌机增加 0.39
台班/10m3;
(4)混凝土坍落度取定如下:
名称 |
现浇混凝土 |
防水混凝土 |
泵送混凝土 |
坍落度 |
30~50 |
30~50 |
110~130 |
6.
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
(1)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时,按下表调整:
每t
材料名称 |
技工(工日) |
水(m3) |
现拌砂浆(m3) |
罐式搅拌机 |
灰浆搅拌机(台班) |
干混砌筑砂浆 |
+0.225 |
-0.147 |
×0.588 |
减定额台班量 |
+0.01 |
干混地面砂浆 |
|||||
干混抹灰砂浆 |
+0.232 |
-0.151 |
×0.606 |
(2)实际使用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每t
材料名称 |
技工(工日) |
湿拌砂浆(m3) |
罐式搅拌机 |
干混砌筑砂浆 |
-0.118 |
×0.588 |
减定额台班量 |
干混地面砂浆 |
|||
干混抹灰砂浆 |
-0.121 |
×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