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十、陆上、水上作业中,钢护筒无法拔出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将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减去定额数量一次增列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十一、本章项目不包括桩基施工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按本册第九章有关项目计算。
十三、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另行计算。
十四、钢管桩填心如采用其他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设计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实体体积计算(不包括管桩的空心体积);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按设计要求的桩体质量以t
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三、电焊接桩分不同管径以接头数量计算。
四、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
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增加0.5m
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
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4.钢管桩送桩按相应打桩定额调整计算,不计钢管桩主材,人工、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9。工程量按送桩高度、管径、壁厚以“t”为单位计算。
五、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填芯,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填芯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六、钢管桩内切割、精割盖帽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