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炼油化工检修维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为七册,包括:
第一册机械设备检修维修工程
第二册静置设备检修维修工程
第三册工艺管道检修维修工程
第四册电气设备检修维修工程
第五册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检修维修工程
第六册刷油、防腐蚀、绝热检修维修工程
第七册工业炉窑及设备衬里检修维修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石油化工行业的检修维修工程,包括计划性装置停车检修及与检修同期进行的该装置技术改造,装置生产运行期间的检修维修。
三、本定额是编制检修维修工程预(结)算的依据、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以及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与《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和《关于<炼油化工检修维修工程计价依据(试行)>计取费用的通知》油总造字[2015]3号文件配套使用。
五、本定额考虑了检修维修工程工期紧、工程量少、作业面小、作业困难、工序交叉、突击性强、安全要求高、干扰因素多等客观条件,依据国家和石油化工行业现行的维护检修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合理的检修维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
六、本定额是按目前大多数石油化工行业的施工企业在检修维修工程中普遍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施工工艺和劳动效率编制的。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七、本定额除标注的主要工作内容以外,还包括施工前的准备、竣工验收及场地清理等施工全过程的工作。
八、本定额已综合考虑超高作业因素,不再计取超高费。拆除、安装内容套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子目时,也不再计取超高费。
九、本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各册章说明执行,除各章另有说明外,不得调整或修改。
十、本定额按下列正常施工条件编制: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检修维修工程开工前,设备、管道已完成倒空、置换、切断电源等安全工作。
3.水、电、气等供应满足检修维修工程施工正常需要。
4.设备、材料、配件等供应满足检修维修工程施工需要,已运至施工现场仓库及指定地点。
十一、本定额不包括“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费”和“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上述费用发生时,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费:按定额人工费的6%计算,其中人工费占100%;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按定额人工费的6%计算,其中人工费占100%。
十二、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2.六类地区人工单价取定为64.58元/工日,其他地区人工单价按《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油计(2015)12号文执行。
十三、关于材料
1.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已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用量较少、对定额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基价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或以“元”为单位计算列入材料费内。
3.定额中计价材料价格,采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中的材料价格。
4.凡定额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按“()”内所列的定额用量按实际价格计算。
十四、关于施工机械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石油施工企业的机械化程度综合取定的,实际发生的情况与定额不一致的,除各册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不得调整。
2.凡单价价值在2000元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列入本定额的消耗内容中,此部分费用列入石油工程建设费用定额中。
3.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采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中的机械台班价格。
4.本定额中未包含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使用及停滞台班费用。
十五、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的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场内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及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场内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的平面为基准面。
十六、本定额中未包括的安装工程项目,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相关子目和规定。
十七、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字样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字样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八、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说明。
十九、本定额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管理,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