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 明
一、本章定额由木构架、木装修及徽派马头墙三部分构成,本章定额实用于徽派做法的工程。
二、本章定额中的木构架,除说明者外,均以刨光为准,刨光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定额中木材数量均为毛料。如糙介不刨光者,木工乘以系数0.5,原木、枋材改为1.05m3,其他不变。
三、木材树种分类:一、二类木材树种:红松、水桐木、樟子松、白松、冷杉、杉木、杨柳木、椴木、云杉、洋松。三、四类木材树种:一、二类以外的其他木材树种。
四、本章定额中的木构架及木装修木材均以一、二类为准,若木材使用三、四类木种时,其制作人工乘以系数1.3,安装人工乘以系数1.15。
五、圆木体积工程量以图示尺寸查木材材积表(国标 GB/T 4814—2013《原木材积表》)。矩形构件体积按设计最大矩形截面乘以构件长度。
六、如实际使用圆木与设计圆木直径不符(即大改小)时,经甲方确认,可按实换算。
七、本章木材均按三个切断面(三指材)规格料编制的,圆木改制成定额三个切断面规格材的出材率为:杉原(圆)木56%。
八、本章定额中木材以自然干燥为准,如需烘干时,其干燥费用及干燥损耗率另行计算。
九、本章定额为圆形童柱,设计为矩形时,以大边尺寸为准套用相应圆形童柱子目。
十、本章定额未包括木雕,如设计需要雕刻者,雕刻工另计。
十一、本章定额铺作子目均以8cm斗口为基准,斗口尺寸变化按下表调整工料:
斗口 | 5cm | 6cm | 7cm | 8cm | 9cm | 10 cm |
人工调整系数 | 0.7 | 0.78 | 0.88 | 1 | 1.13 | 1.28 |
材料调整系数 | 0.25 | 0.43 | 0.67 | 1 | 1.42 | 1.95 |
十二、设计中为包柱包梁时,套用相应子目并扣除混凝土体积。包柱人工乘1.8系数,包梁人工乘1.6系数,安装铁件另计,其他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工程量计算所取定的尺寸除另有注明者外,均以图示尺寸为准。
二、木构件制作、安装均按长乘以最大圆形或矩形截面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工程量。
1.月梁、直梁一律按构件图示最大矩形截面积(含挖底部分)乘以构件长度,构件长度如为半榫则算至柱中,如为透榫则算至榫头外端,如为梁头出桦拱则算至桦拱外则(计算铺作时按一跳桦拱扣除)。
2.柱类高按图示尺寸加管脚榫和馒头榫长度乘以最大截面积计算。
3.博风板按上沿长乘以最大宽计算面积。
4.木楼梯按水平投影面计算,不扣除宽度20cm以内楼梯井所占面积;木楼梯以古式做法、其帮板与地面夹角小于45°为准,帮板与地面夹角大于45°小于60°时工料乘以1.4系数,大于60°时工料乘以2.7系数。
5.木楼板按实铺面积计算,不扣除柱所占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