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册说明
一、本册基价包括通用工程和组织措施费两部分内容。市政各专业工程均可适用。
二、通用工程包括砌石工程,打拔桩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临时工程,其他工程6章,共57节258条基价子目。
三、组织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措施费、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半幅施工措施费6项内容。
通用工程说明
一、砌石工程包括干砌、浆砌片(块)石,浆砌料石、台阶及勾缝等内容。
1.砌石基价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河道或护坡等的砌筑工程。
2.预算项目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拌和机拌和;如采用人工拌制时,预算基价不予调整。
二、打拔桩工程包括大型机械安拆费,打、拔桩(各种材质),接桩、送桩及搭拆桩基础支架平台等内容。
1.大型机械安拆费是指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费用,轨道式打桩机安
拆费中已包括轨道的安拆费用。
2.土壤的类别在基价中均采用综合土质。
3.陆地或支架上打桩,不包括脚手架费用,如需搭设脚手架可套用各分册相关脚手架基价项目。
4.各打桩项目均按垂直桩考虑,若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33,机械费乘以系数1.43;各打桩项目均按一般正常施工考虑,如遇障碍或其他特殊要求,所增费用另行计算。
5.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用,可计20cm碎石垫层(已有道路除外),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6.船上打桩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7.打板桩预算基价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8.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混凝土桩预算基价中均未包括运桩。运桩可套用混凝土中构件运输相应项目。
9.送桩深度按4m考虑,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预算基价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深度4~5m,乘以系数1.20。
(2)送桩深度5~6m,乘以系数1.50。
(3)送桩深度6~7m,乘以系数2.00。
(4)送桩深度7m以外,按已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系数0.75。
10.本基价的支架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
11.搭、拆水上工作平台预算基价中,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12.打、拔钢管桩项目的钢管桩材料的消耗数量均按搭设栈桥考虑,如搭设水中钢桥下的工作平台时,钢管桩消耗量可按钢管桩用量的50%另计其费用。
三、拆除工程包括破除路面面层、破除旧路、拆除人行道、拆除侧缘石、拆除砖及混凝土结构、拆除各种材质管等内容。
1.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2.拆除工程项目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3.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应另行计算运费。
4.空压机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项目适用于局部或小面积旧路面结构的破除,其他机械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适用于整段道路或连续大面积旧路面的破除。
5.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是按3cm计列的,铣刨厚度最大为5cm,厚度超过5cm时,则套用2步铣刨3cm子目,仍不满足所需厚度时,则套用每增减lcm子目进行调整;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厚度是按8cm计列的,铣刨厚度等于或超过1.5倍基本厚度时,则套用2步铣刨8cm子目,再选用铣刨厚度每增减lcm子目进行调整。
6.机械破除或锉刨机锉刨旧路结构均适用于路面和结构层部分。
7.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基价项目。
(1)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拆除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2)拆除铸铁管要求管口完整、管身不损坏的管材、管件不得少于60%,阀门不得损坏。
四、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包括打拔井点、大口井、工程排水和挖还水窝子等内容。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施工排水、降水费用不包括排水管道沟槽排水基价项目。
2.水窝子在预算里为一个整体计算,单项表示。
3.挖深小于4m或槽(坑)底标高在大 沽水平零以上时,一律采用水窝子方法降水;挖深超过4m或标高在大沽水平零以下者,可采用井点或大口井方法配合降水。
4.井点组装拆除、机具迁移、设备安装所需费用均已纳入打拔井点基价内,不另行计算。
5.井点滤管,管径为50cm,组装长度为2m,总长分9m以内和9m以外两种,井点间距为1m。
6.井点抽水机组的设施按顶管工作坑考虑,每个工作坑安设一部机组。
五、临时工程包括修筑临时路、便桥,施工围栏,架设临时动力线和铺设临时供水、排水管道等内容。
1.进入施工现场如无可供载重汽车运输的道路时,可修筑临时便道,一般应尽量利用原有土路,加固使用。如无适当土路,可修筑临时道路。
2.临时便桥应按实际需要架设。汽车临时便桥按荷载4t计列。临时木便桥基价的桥宽按下列数据考虑:行人2m,行车4m。临时钢板便桥基价不分管道槽宽度,均用同一基价,基价中已考虑每次施工前后铺拆钢板的用工和机械。同一地点铺的钢板,不论实际铺拆次数,均按一次计算。
3.临时供水管道措施费系指改建给水管道时停水给用户供水的临时配水管道所发生的费用。基价中不但包括刨槽、安装、拆除、回填、维修的全部工料机费用,并且包括了管件、阀门、闸井、支线水管、水嘴等的费用。编制预算时,除按干线长度套基价列项外,其他项目不得列项计算。
4.临时排水管道措施费系指必须排水而现场附近又无可供排水的下水道、河道、水坑,必须铺设的临时排水管道所发生的费用。基价中已包括刨槽、安装、拆除、回填、检查井、出水口以及加固、维修的工料机费用。
六、其他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围堰、软体坝、地下设施加固处理、砂石垫层、还土、买土、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水泥搅拌桩、水泥旋喷桩、挖淤泥、运土、大型机械及构件场外运费和混凝土蒸汽养护等内容。
1.围堰基价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2.筑坝围堰基价内列入50t木驳船台班参考数量,施工时若使用木驳船可按现价计入,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套用相应的脚手架项目。
3.还土或还石灰土基价中未列黄土费用,按就地取土考虑;如需改换土壤,或现场内土量不满足使用时,可增加买土费用。
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措施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的运输及转移费用。
5.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
(1)包干运费按“台·次”计算,运费中已包括往返运费。
(2)包干运费只适用于外环线以内的工程。
(3)包干运费中包括了臂杆、铲斗及附件、道木、道轨的运费。
(4)10t以内汽车式起重机,不计取场外开行费;10t以外汽车式起重机,每次场外开行费按其台班单价的25%计算。
(5)机械运输路途中的台班费不另计取。
6.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适用于外环线以内的工程,其运费按“台·次”计算,包括进退场费用(平均按1.6次计算)。在编制工程计价文件时,应根据机械类别只计算一次运输费用。
7.混凝土构件场外运费是指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加工厂预制构件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凡需增加此项运输费用,应根据基价项目中的构件重量、长度及相应的运输里程计列。
8.现场浇筑或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因工程或工期需要进行蒸汽养护时,可套用相应的蒸汽养护基价,
9.架设临时动力线,适用于变压器降低后的线路(通称二次线),延伸至100m以外的延长部分,包括干线和支线,在管道中的支管线路视为支线,不
包括接向动力的引线。此基价项目采用分期摊销方法,按各型变压器考虑。其使用期限是:
(1)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内时,其动力线使用期为4个月。
(2)变压器容量在180kV·A以内时,其动力线使用期为7个月。
(3)变压器容量在320kV·A以内时,其动力线使用期为10个月。
组织措施费说明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是指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和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环境保护费用以及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费用。
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期或雨期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三、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四、二次搬运措施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五、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是指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在竣工验收后,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所发生的编制费用。
六、半幅施工措施费是指:
1.道路工程施工时不断行需半幅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2.排水管道单项工程有三个以上路口需分段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七、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及《城市道路施工扬尘治理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所发生的费用依据本基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方案,单独增列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中。
通用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砌石工程:
1.砌石工程量按设计砌体尺寸以体积计算,勾缝以面积计算。
2.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0.3m3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3.挡墙、护坡的砌体工程:
(1)干砌、浆砌块石护坡以不同平面厚度以体积计算。
(2)浆砌块石、料石、预制块的体积按设计断面以体积计算。
(3)浆砌台阶以设计断面的实砌体积计算。
二、打拔桩工程:
1.机械设备安拆费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规定的次数计算。
2.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3.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4.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质量计算。
5.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6.陆上打桩,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7.支架上打桩,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8.船上打桩,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9.改造旧护岸,需拔除钢板桩时,其人工工日、机械费均乘以系数1.50。
10.各种型钢桩(不含钢管桩)的打桩工程,其钢桩场外运费已含在打桩项目内,不得再单独计列。
11.搭拆打桩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1)桥梁打桩: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5.5+A+2.5)×(6.5+D)
每条通道:F2=6.5×[L-(6.5+D)]
(2)钻孔灌注桩: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A+6.5)×(6.5+D)
每条通道:F2=6.5×[L-(6.5+D)]
式中:
F——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每座桥台(桥墩)工作平台面积;
F2——桥台至桥墩间或桥墩至桥墩间通道工作平台面积;
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两排桩之间的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桥台(桥墩)每排桩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三、拆除工程:
1.拆除旧路及人行道按实际拆除面积或体积计算。
2.拆除侧缘石及各类管道按长度计算。
3.拆除构筑物及障碍物按体积计算。
4.伐树、挖树兜按实挖数以“棵”计算。
5.铸铁管拆除按拆除的管道的水平投影长度计算。
四、施工排水、降水工程:
1.水窝子依管道长度每50m敷设1个,不足50m按1个水窝子计算。
2.基坑排水周期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规定,按台班计算。
3.顶管工作坑及井点排水的排水台班按下列规定计算:Φ1000~Φ1500管以40m为单位计算,周期40d;Φ1650~Φ1960管以34m为单位计算,周期45d;每昼夜3个台班。
4.管道及泵站工程采用井点排水时,每机组按35根考虑。
五、临时工程:
1.施工便道:按施工便道的长度和宽度的乘积以面积计算。
2.现场施工围栏以施工路段长度按路单侧延长米计算。
3.临时便桥:
(1)沟槽施工用木桥以管道槽的上口宽增加2m乘以管道长度以面积计算。
(2)临时汽车便桥以桥宽乘以桥长以面积计算。
(3)临时钢板便桥以桥宽(即行车宽度)计算。
4.架设临时动力线工程量是以变压器降低后的线路(通称二次线),延伸至100m以外的延长部分,包括干线和支线,不包括接向动力的引线。
5.临时供水管道及临时排水管道,各种临时性工程均应按实际需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其等级(或管径)和数量(或长度、宽度)。在编制预算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临时供水管道:施工用的供水管道以引水地点到水压试验进水口(或现场施工用水水嘴)的距离作为工程量(分管径)。改建给水管道时为用户供水的临时管道,按实际发生计算。
(2)临时排水管道按现场排水口到排水管道出水口管道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六、其他工程:
1.套箱围堰的工程量为套箱金属结构的质量。套箱整体下沉时,悬吊平台的钢结构及套箱内支撑的钢结构均已综合在基价中,不得作为套箱工程量进行计算。
2.地下设施加固处理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图示尺寸以“处”计算。
3.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包干运费,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定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次数及使用台数按“台·次”计算。
4.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
(1)自行式压路机的场外运费按实际场外开行台班计算。
(2)外环线以内的工程或由专业运输单位承运者,场外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5.预算基价中,开挖土方按自然方计算,购买土方按松方计算,弃运土方按松方计算,回填土方按压实方计算。
工程类别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道路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 | 1.85% | 1.89% |
桥涵工程 | 2.43% | 2.48% | |
排水管道工程 | 2.81% | 2.87% | |
排水构筑物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2.81% | 2.87% |
三、二次搬运措施费:
二次搬运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材料费及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中的材料费合计乘以相应费率计算。二次搬运措施费费率见下表。
四、半幅施工措施费:
半幅施工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及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合计乘以相应费率计算。半幅施工措施费费率见下表。
半幅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1 | 道路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计量的措施项目) |
2.96% | 3.03% |
2 | 排水管道工程 | 0.70% | 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