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册基价是《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的第二册,适用于以“明清官式做法”为主设计、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的仿古部分。
二、本册基价的编制主要依据明清官式建筑的有关技术文献资料,并结合近年来兴建的仿古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参考了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文件。
三、本册基价中的机械费(除第十九章的基价子目外)是指中、小型机械费,采取以系数综合计费的方法计取。其计算方法以预算基价中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系数0.10计算;其中电费占机械费的0.15。
四、本基价的制作加工项目,均以施工现场内制作加工为准,如必须在加工场(厂)制作后运到工地安装、砌筑的,其运费按本册基价第十九章的说明规定另行计算。
五、本册基价是以在自然地平以上建造为准编制的,如在月台、高台、城台上建造,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台高在2.50m以上的台上建筑,预算基价增加0.020。
2.台高在6.00m以上的台上建筑,预算基价增加0.035。
3.月台、高台、城台本身及其附属工程项目,预算基价不得增加。
六、本册基价中的施工用水费(除第十九章的基价子目外)以预算基价中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系数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