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册基价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按照合理的施工工期,考虑不同的管材、管径、深度、施工方法综合取定的。
二、本册基价适用于天津地区城市管网自来水输水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厂区内(院内)和室内的给水管道工程,也不适用于修缮、养护工程。
三、本册基价包括管道铺设,附件安装,顶管,管道除锈、防腐和防护,砌井和管件加固共5章66节693个子目。
四、由自来水厂出厂阀门至用户院外水表井为给水管道公用管线。
五、本册基价中沟槽土方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挖土按一、二类土综合考虑计算,出土按双侧出土考虑,如单侧出土时,其挖土和回填项目的人工和机械按下表系数调整。
调整系数表
槽深 | 人工部分 | 机械部分 |
2.5m以内 | 1.112 | 1.112 |
5.5m以内 | 1.117 | 1.112 |
9.5m以内 | 1.250 | 1.112 |
2.沟槽土方不包括稀泥、河淤和粉质黏土,如发生时,其挖土项目人工和机械按下表系数调整。
调整系数表
项目 | 人工部分 | 机械部分 |
稀泥、河淤 | 2.000 | 1.330 |
粉质黏土 | 1.430 | 1.180 |
3.人工、人机明开槽、支撑槽、钢桩槽及钢桩卡板槽开挖土方、回填土方适用于双排管道及多排管道的合槽土方施工。
4.半明开槽施工时,明开部分和支撑部分应分别套用明开槽和支撑槽相应项目;明开槽的槽深按原地面至工作平台计算,支撑槽槽深按原地面至槽底计算。
5.合槽施工沟槽深度以原地面高程至槽底最低高程计算,套用相应的项目。
6.排水沟土方及支护与沟槽土方及支护合并计算,不单独列项。
7.钢桩槽及钢桩卡板槽不包括打钢桩,打钢桩项目另套相应项目。
8.人机回填土按人机配合回填、分层夯实。回填如需改换土壤,应在挖方剩余量内调剂。余量不足需外购时另行计算。槽基如需要加固可套用相应项目。
9.沟槽回填土密实度,自管顶上平40cm为基准,以下为90%,以上部分为95%;设计密实度要求高于此标准时,增加的人工及拌和材料与设备可调整。
10.支撑槽按1:0.05放坡,明开槽根据工程实际按操作规程或施工方案确定放坡系数。管道沟槽排水子目是按支撑槽考虑的,如按明开槽施工,排水费按支撑槽相应管材材质、管径及埋深子目乘以系数0.6计算。
六、管道槽挖土方总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管道槽挖土深度按施工图计算,放坡按下表计算。实际放坡与下表不符时,不做调整。
2.管道槽的长度按管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长度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支管自主管中心线开始计算长度,不扣除和主管重复计算的体积。
管道槽内的排水沟以及砌井、管件加固、管道端点等引起多挖的体积不增加。
七、管道槽底宽按下表计算。支撑槽深度在1.5m以外、2m以内的,底宽按下表数值增加0.1m,3m以内的增加0.2m,4m以内的增加0.4m,4.5m以内的增加0.6m。明开槽底宽不增加。
八、打桩窝子和井点沟开挖的长度,按实际长度计算,井点间距按1m计算。
九、挖土工程量按挖土方总量扣除挖路面、路胎和挖淤亚黏土、河淤、稀泥等的体积计算。挖淤亚黏土、河淤和稀泥的工程量按实际体积计算。
十、管道槽还土的工程量按挖土方总量减去下表数量计算。
十一、管道槽排水窝子的工程量,按管道槽长度每50m计算一座,不足50m、超过25m的按一座计算,25m以内不计。深度按管道槽深度。
十二、管道槽水窝子排水,以管道槽的长度按下表计算排水台班数量。通过水域的排水费用另行计算时,应扣除该段管道长度。下表台班用量包括砌各种井的排水台班用量。
十三、井点排水以35根井管为一组,20根以上、不足35根时按一组考虑。井点排水台班数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排水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