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市政工程及住宅区、厂区的道路和市政管网工程。
三、市政工程范围划分
1.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划分:
(1)市政排水管道与建筑工程管道的划分:以建筑工程的化粪井的第一个连接井为界限,井外部分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2)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室外道路工程的划分: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内采用混凝土制作的甬路、道路、停车场未采用市政规范和标准的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外的道路、停车场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制作或按照市政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甬路、道路、停车场属于市政工程范围。
2.属于建设项目随同建筑工程设计的室外排水管道工程,竣工后需移交或委托市政及其他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四、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五、本基价是根据国家的现行行业标准及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规范、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机械配置情况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市政行业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七、本基价包括通用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管道工程,排水构筑物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共5册。
八、本基价中各项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九、本基价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本基价中的工日单价除土石方工程外其他各专业工程均按二类工日单价计入,二类工工日单价为113元/工日。土石方工程工日单价按三类工日单价计入,工日单价为96元/工日。
2本基价中的人工工日按八小时计算。
3.人工费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十、本基价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品种、规格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包括按国家消耗量定额标准规定的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堆放和运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3.当设计要求采用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基价中不同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4.材料价格按本基价编制期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包括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5.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010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退还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的,退还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6.本基价中均包括各种材料场内运输。
7.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单价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准,材料数量按实际领用量确定。
8.周转材料费中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等相关费用。
9.本基价部分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未包括其价值,计价时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同时计算其采购保管费,分别计
入本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中;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10.材料消耗量带有“×”号,“×”号前为消耗量,“×”号后为该材料的单价。数字后带“()”,“()”内为规格型号。
十一、本基价机械费的规定和说明: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合理的机械配置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确定。人工等级按二类工标准,燃料的价格是按照2016年综合取定。机械台班单价是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二、本基价中的材料均以质量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为准,基价中的材料数量已包括场内运输和操作损耗。基价中的材料配比与实际配比不同时,允许调整其配比,但人工和机械数量不得调整。
十三、本基价中的现场浇筑混凝土均按预拌混凝土计列的;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预制构件混凝土若发生蒸养均执行通用项目分册中混凝土蒸养项目。
十四、本基价允许换算的项目除在各专业、章分别注明外,以下各项允许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不足使用,经建设单位同意租用外单位机械时,应按出租单位汁费办法计算,基建系统内施工机械应按规定的机械台班价格计算。
2.特殊情况需租用钢板桩、钢模板时允许按出租单位计价办法计算。
十五、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适用于外环线以内的工程,其运费按台次计算,包括进退场费用(平均按1.6次计算)。在编制工程计价文件时,应根据机械类别只计算一次运输费用。
十六、凡因工程需要设立搅拌站,应计取混凝土搅拌站组立及拆除项目费用。
十七、施工用水、电,已包括在基价材料费和机械费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还建设单位。
十八、排水泵站土建工程工程均执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排水泵站装饰装修工程执行《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
十九、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外所需的运输道路、水、电源接通至现场均属三通一平范围,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委托施工单位施工时,应与施工单位另签合同,以单独报价形式编制预结算。
二十、本基价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二十一、本基价材料、机械和构件的规格,用数值表示而未说明单位的,其计量单位为毫米;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凡未说明计量单位的,按长度计算的以米为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的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体积计算的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按质量计算的以吨为计量单位。
二十二、本基价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市政工程,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市政工程,按附录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