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依据,按正常的施工工期和生产条件,考虑常规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本基价是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基本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二、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仿古建筑、园林绿化与园林景观工程。
三、本基价是编制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基价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五、本基价共分三册:
第一册
通用项目;
第二册 营造则例做法项目;
第三册
园林绿化景观及施工措施费项目。
六、本基价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124元;二类工每工日113元;三类工每工日96元。
3.人工费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七、本基价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品种、规格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包括按国家消耗量定额标准规定的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堆放和运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3.当设计要求采用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基价中不同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4.材料价格按本基价编制期建筑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包括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5.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退还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的,退还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6.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单价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准,材料数量按实际领用量确定。
7.周转材料费中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等相关费用。
8.本基价部分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未包括其价值,计价时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同时计算其采购保管费,分别计入本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中;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9.材料消耗量带有“×”号的,“×”号前为材料消耗量,“×”号后为该材料的单价。数字后带“()”,“()”内为规格型号。
八、本基价机械费的规定和说明: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合理的机械配置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确定。
3.本基价中的机械费,按各册说明规定执行。
4.本基价未考虑使用大型机械,如果使用大型机械,可按《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中对使用大型机械的说明及规定进行计算。
九、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时,因施工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超高工程附加费有关规定执行。
十、施工用水、电已包括在本基价材料费和机械费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还建设单位。
十一、本基价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二、本基价材料、机械和构件的规格,用数值表示而未说明单位的,其计量单位为毫米;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凡未说明计量单位的,按长度计算的以米为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的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体积计算的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按质量计算的以吨为计量单位。
十三、仿古建筑工程基价与一般建筑工程基价使用界限:
1.独立建筑的单位仿古建筑工程应全部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基价。
2.在大型公共建筑的厅堂内建造仿古建筑工程,不需要单独挖土方做基础时,其基础部分与整个建筑的地下部分合并一起,执行一般建筑工程基价,地上部分包括台基在内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基价。若基础与整个建筑不相连,需单独挖土方做基础时,则全部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基价。
3.在大型公共建筑屋顶、平台上建造仿古建筑工程时,则屋顶、平台结构上皮为执行基价的分界线。
4.一般建筑工程的台基、外墙、屋顶、装饰为仿古建筑项目时,执行仿古建筑工程的相应基价子目,其他属现代做法的,执行一般建筑工程基价。
十四、设备安装工程,执行《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
十五、本基价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按附录六进行调整。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及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面积。其中有台明者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有围护结构的,以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的,按檐廊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边未及构架柱外边线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有楼层分界的两层或多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如何,按自然结构层的分层水平面积总和计算建筑面积。其首层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分有、无台明两种,按上述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各层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上述单层无台明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3.单层建筑中或多层建筑的两自然结构楼层间局部有楼层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碉楼式建筑物的碉台内无楼层分界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碉台内有楼层分界的,按分层累计计算建筑面积;单层碉台及多层碉台的首层有台明的,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的,按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碉台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均按各层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两层或多层建筑构架柱外有围护装饰或围栏的挑台部分,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围线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临水建筑或跨越水面建筑的首层构架柱外有围栏的挑台部分,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围线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有台明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中的无柱门罩、窗罩、雨篷、挑檐、无围护的挑台、台阶等。
2.无台明建筑或多层建筑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突出墙面或构架外边线以外的部分,如墀头、垛、窗罩等。
3.牌楼、实心或半实心的砖、石塔。
4.构筑物:月台、环丘台、城台、院墙及随墙门、花架等。
5.碉台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