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册预算基价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按照合理的施工工期,考虑不同的管材、管径、深度、施工方法综合取定的。
二、本册预算基价适用于天津地区城市管网自来水输水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厂区内(院内)和室内的给水管道工程,也不适用于修缮、养护工程。
三、本册预算基价包括:管道铺设、附件安装、顶管、管道除锈、防腐防护、砌井和管件加固等共5章66节693个子目。
四、由自来水厂出厂阀门至用户院外水表井为给水管道公用管线。
五、本册预算基价中沟槽土方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挖土按一、二类土综合考虑计算,出土按双侧出土考虑,如单侧出土时,其挖土和回填项目的人工和机械按以下系数调整:
槽 深 | 人 工部分 | 机 械部分 |
2.5 m 以 内 | 1.112 | 1.112 |
5.5 m 以 内 | 1.117 | 1.112 |
9.5 m 以 内 | 1.250 | 1.112 |
2.沟槽土方不包括稀泥、河淤和粉质黏土,如发生时,其挖土项目人工和机械按以下系数调整:
项 目 | 人工部分 | 机械部分 |
稀 泥、河 淤 | 2. 000 | 1.330 |
淤粉质黏土 | 1.430 | 1.180 |
3.人工、人机明开槽、支撑槽、钢桩槽及钢桩卡板槽开挖土方、回填土方适用于双排管道及多排管道的合槽土方施工。
4.半明开槽施工时,明开部分和支撑部分应分别套用明开槽和支撑槽相应项目;明开槽的槽深按原地面至工作平台计算,支撑槽槽深按原地面至槽
底计算。
5.合槽施工沟槽深度以原地面高程至槽底最低高程计算,套用相应的项目。
6.排水沟土方及支护与沟槽土方及支护合并计算,不单独列项。
7.钢
桩槽及钢桩卡板槽不包括打钢桩,打钢桩项目另套相应项目。
8.人机回填土按人机配合回填、分层夯实。回填如需改换土壤,应在挖方剩余量内调剂。余量不足需外购时另行计算。槽基如需要加固可套用相应项目。
9.沟槽回填土密实度,自管顶上平40cm为基准,以下为90%,以上部分为95%
;设计密实度要求高于此标准时,增加的人工及拌合材料和设备可调整。
10.支撑槽按1:0.05放坡,明开槽根据工程实际按操作规程或施工方案确定放坡系数。管道沟槽排水子目是按支撑槽考虑的,如按明开槽施工,排水费按支撑槽相应管材材质、管径及埋深子目乘以系数0.6计算。
六、管道槽挖土方总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管道槽挖土深度按施工图计算,放坡按表1计算。实际放坡与表1不符时,不做调整。
表1
管道槽放坡系数表
2.管道槽的长度按管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长度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支管自主管中心线开始计算长度,不扣除和主管重复计算的体积。管道槽内的排水沟以及砌井、管件加固、管道端点等引起多挖的体积不增加。
七、管道槽底宽按表2计算。支撑槽深度在1.5
m以外2 m以内的,底宽按表2数值增加0.1 m, 3 m以内的增加0.2 m,4 m以内的增加0.4 m,4.5 m以内的增加0.6
m。明开槽底宽不增加。
表2 管道槽底宽表 单位:m
八、打桩窝子和井点沟开挖的长度,按实际长度计算,井点间距按1
m计算。
十三、井点排水以35根井管为一组,20根以上不足35根时按一组考虑。井点排水台班数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排水期计算。
十四、钢管或钢制管件不在施工现场进行防腐处理,应计算自防腐地点至施工现场的场外运费。型钢桩的桩长和用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