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层及多层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第一章拆除工程计算规则执行。
二、单位建筑不同层数分别执行本章子目。
三、整体拆除单层建筑物,层高以3.6m折合一层,3.6m以外部分超过2m时,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不足2m者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拆除整体基础,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围首层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五、单项拆除项目工程量计算,执行人工拆除计算规则。
六、水泥面层及块料面层所占厚度并入所拆项目的工程量内计算。
七、地下室凸出地面部分由室外地坪至首层楼板底,高度超过1.4m时,首层面积乘1.21系数。
八、半地下室地面距室外地坪高度超过0.8m,可按地下室处理;高度小于0.8m时按首层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并包括地面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