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执行2018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一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管廊定额”),满足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使用管廊定额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计价有关规定 (一)管廊定额适用于工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管廊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京津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行情确定,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按幅度范围内最高费率计算。 (2)在报价时,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京津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造价信息》以及所承担的风险情况自主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二)关于“优质优价”。 1.管廊定额是按合格等次的建筑产品编制的。 2.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也可根据工程实际,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3.采用优质工程等次与建安工工程造价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成本予以适当补偿奖励。 (1)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3~3.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 (2)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2.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 (3)获得结构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2%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 (4)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1.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 4.补偿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补偿奖励,不应重复计奖。 二、关于总价措施项目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见下表:
(二)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管廊内临时通风及照明费、脚手架搭拆费等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相关费用,定额参考标准见下表: 使用管廊定额计价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取增值税采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时,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相关规定。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时,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具体内容执行财税部门相关规定。 增值税税金标准见下表
四、关于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 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参考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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