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第十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生活用给排水、采暖、空调水、燃气系统中的管道、附件、器具及附属设备等安装工程。包括管道安装、管道附件安装、卫生器具安装、供暖器具安装、燃气器具及其他、采暖、给排水设备、医疗气体设备及附件、支架及其他及附录等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等安装工程。
二、本册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泵房、站类管道以及建筑物内加压泵房、空调制冷机房、消防泵房的管道,管道焊缝绝热处理、无损探伤,医疗气体管道执行《第八册 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本册定额未包括的采暖、给排水设备安装执行《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等相应项目。
3.给排水、采暖设备、器具等电器检查、接线工作,执行《第四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一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5.本册凡涉及管沟、工作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以及混凝土管道、水泥管道安装执行相关定额项目。
三、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单独承担的室外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该费用。
2.操作高度增加费:定额中操作物高度以距楼地面3.6m为限,超过3.6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操作物高度(m) |
≤10 |
≤30 |
≤50 |
系数 |
1.1 |
1.2 |
1.5 |
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65%。4.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系统工程人工费的10%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5.空调水系统调整费按空调水系统工程(含冷凝水管)人工费的10%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五、本册与市政管网工程的界线划分:
1.给水、采暖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或以计量表、阀门(井)为界。
2.室外排水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3.燃气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六、本册各定额项目中,均包括安装物的外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