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支架、桩基工作平台、组拆船排及打桩机、套箱围堰、沉井、木结构吊装设备、金属结构吊装设备、缆索吊装设备、预制构件底座、预应力张拉台座、临时码头、临时便桥、临时水上钢平台、轨道铺设及施工电梯等项目。
二、桥涵拱盔、支架:
1.桥涵拱盔、支架定额均不包括底模及地基加固在内。
2.钢管桩支架定额适用于采用直径大于30cm的钢管作为立柱,在立柱上采用金属构件搭设水平支撑平台的支架。定额中下部指立柱顶面以下部分,上部指立柱顶面以上部分。
(1)钢管桩支架下部定额中钢管桩消耗量为陆地上搭设钢管柱支架的消耗,采用水中搭设或搭设索塔横梁现浇支架的,定额中的钢管桩消耗量调整为0.3467t,其余消耗量不变。钢管桩采用租赁的,应按设计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立柱质量(包含横撑和斜撑)租赁质量,并扣除定额中钢管桩的材料消耗量。
(2)钢管桩支架上部定额未包括相关金属构件的使用(租赁)费,应另行计算。
3.桥梁简单支架定额适用于安装钢筋混凝土双曲拱桥拱肋及其他桥梁需增设的临时支架。定额已考虑稳定支架的缆风设施。实际支架高度与定额不同的,内插换算。
4.桥梁拱盔、桥梁简单支架定额的有效宽度按8.5m考虑,实际宽度与定额不同的,按比例进行换算。
5.满堂式钢管支架、万能杆件定额的钢管、万能杆件按租赁考虑,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钢管、万能杆件重量另计租赁费。当无法明确相关重量时,按50㎏/m3空间体积计算钢管支架重量、按125㎏/m3空间体积计算万能杆件重量。
6.就地浇筑混凝土双曲拱桥采用木拱盔、拱上空腹拱盔及支架、钢拱架的,套本章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73。
三、桩基础工作平台:
1.本章桩基础工作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施工。支架平台分陆上平台与水上平台两类,其划分范围如下:
(1)水上支架平台:凡河道原有河岸线、向陆地延伸2.50m范围,均可套用水上支架平台。
(2)陆上支架平台:除水上支架平台范围以外的陆地部分,均属陆上支架平台,但不包括坑洼地段。坑洼地段平均水深超过2m的部分,可套用水上支架平台。平均水深在1-2m时,按水上支架平台和陆上支架平台各取50%计算。如平均深度在1m以内时,不作坑洼处理。
2.打桩机械锤重的选择可参考下表,根据施工实际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注: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套用锤重18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2500kg打桩工作平台。
3.搭、拆水上工作平台定额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4.灌注桩浮箱工作平台定额中的浮箱质量按5.321t/只考虑,浮箱质量与定额取定不同的,可以调整。
四、组装、拆卸船排定额不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卸在内150m的二次运输费)。
五、套箱围堰:
1.本定额适用于水深在10m以内的单壁钢套箱围堰。
2.为避免套箱漏水而在桩与套箱底板间的缝隙、侧板块件与块件之间采用橡胶板塞缝、加设止水橡胶条等处理费用;钢套箱水上拼装所需吊装设备的费用,均已综合在定额中,不得重复计算。
3.无底钢套箱定额中已综合考虑套箱基底的处理和套箱外侧底部加固的费用。
4.计算工程量时,工程量为钢套箱本身钢结构的质量,套箱悬吊系统、支撑及换柱等钢材已按摊销方式综合在定额中,不得重复计量。
六、沉井:
1.沉井下沉用的工作台、三角架、运土坡道、卷扬机工作台均已包括在定额中。井下爆破材料除硝铵炸药外,其他列入“其他材料费”。
2.沉井下水轨道的钢轨、枕木、铁件按周转摊销量计入定额中,定额还综合考虑了轨道的基础及围堰等的工、料,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轨道基础的开挖工作定额未计入,需要时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3.沉井浮运定额仅适用于只有一节的沉井或多节沉井的底节,分节施工的沉井除底节外的其余各节的浮运、接高均应执行沉井接高定额。
4.导向船、定位船船体本身加固所需的费用及沉井定位落床所需的锚绳均已综合在定额中,不得重复计算。
5.无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已考虑所需的地笼、锚碇等费用,不得重复计算。有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未考虑锚碇系统,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套用有关定额另行计算。水深20m以内沉井有导向船定位落床执行水深10m以内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19,材料用量乘以系数2,机械用量乘以系数1.45。
6.锚碇系统定额均已将锚链的消耗计入定额中,并已将抛锚、起锚所需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随意进行抽换。
7.钢壳沉井截稿所需的吊装设备本定额未计入,需要时应按金属设备吊装定额另行计算。
8.钢壳沉井座双壁围堰使用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回收,但回收部分的拆除所需的工、料、机消耗本定额未计入,需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9.抽水下沉若遇砂砾、砾(卵)石、软质岩石,执行人工挖机械抽水卷扬机出土定额,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相应系数。
七、金属结构吊装设备:
1.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定额根据不同的安装方法划分子目,如“单导梁”系指安装用的拐脚门架、蝴蝶架、导梁等全套设备。金属设备以“t”为单位计量,但设备质量不包括列入材料部分的铁件、钢丝绳、鱼尾板、道钉及列入其他机械费内的滑车等。
2.预制场用龙门架、悬浇箱梁用的墩顶拐脚门架,套用高度9m以内的跨墩门架定额项目,重量按实计算。
3.本定额的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参考质量见下表。实际质量与定额数量不同的,可根据实际质量计算。
导梁全套设备质量表
跨墩门架一套(二个)设备质量表(t)
门架高(m) |
9 |
12 |
16 |
|
跨径(m) |
20 |
29.7 |
43.9 |
- |
30 |
35.2 |
52.5 |
73.9 |
一个悬臂吊机及悬浇挂篮设备质量表
块件重(t) |
50 |
70 |
100 |
130 |
150 |
200 |
悬臂吊机(t) |
47.4 |
59.8 |
90.0 |
117.0 |
135.0 |
180.0 |
悬浇挂篮(t) |
- |
- |
55.5 |
63.3 |
105.0 |
140.0 |
零号块托架 |
按零号块顶面梁宽7t/m计算质量 |
提升模架及墩顶拐脚门架设备质量表
项目 |
提升模架 |
墩顶拐脚门架 |
||
方柱式墩(间距6.4m) |
空心墩 |
索塔 |
||
断面尺寸 |
2个×1.6m×1.8m墩 |
8.6m×2.6m |
2个×2m×4m塔柱 间距25m |
|
全套设备质量(t) |
9.7 |
11.0 |
60.0 |
36.0 |
.高度40m以内空心墩提升架套用高度40m内双柱墩提升架子目,人工乘以1.17系数,其他机械费用量调整为3.3%,其余不变;高度40m以上空心墩提升架套用高度40m内双柱墩提升架子目,人工乘以1.4系数,其他机械费用量调整为5.2%,其余不变。
八、缆索吊装设备:
1.本定额给出金属塔架设备全套参考质量如下,实际质量与定额数量不同时,可根据实际质量计算:
塔高(m) |
12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设备质量(t) |
59.03 |
98.38 |
119.34 |
134.52 |
157.72 |
178.32 |
204.92 |
223.38 |
2.块件质量20t以上混凝土主索地锚套用20t以内混凝土主索地锚定额,其中人工、混凝土、光圆钢筋、铁丝分别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并增加设备摊销5.5t,其余不变:
消耗量系数 |
块件质量(t) |
|||
30 |
50 |
60 |
70 |
|
人工 |
1.1047 |
1.2292 |
1.3566 |
1.3950 |
混凝土 |
1.3343 |
1.7334 |
1.9326 |
2.1326 |
光圆钢筋 |
1.3331 |
1.3331 |
1.3331 |
1.3331 |
铁丝 |
1.3289 |
1.7315 |
1.7315 |
1.7315 |
九、移动模架安装、拆除:
1.本定额给出移动模架金属设备参考质量如下,实际质量与定额数量不同时,可根据实际质量计算:
箱梁跨径(m) |
30-40 |
40-50 |
50-60 |
60-65 |
|
移动模架设备质量(t) |
上行式 |
500 |
660 |
900 |
1400 |
下行式 |
450 |
600 |
800 |
1100 |
十、大型预制构件底座的平面底座定额适用于空心板梁、T形梁、I形梁等截面箱梁,曲面底座定额适用于梁底为曲面的箱形梁(如T形刚构等)。
十一、其他:
1.钢衍架栈式码头定额适用于大型预制构件装船。其上部为万能杆件及各类型钢加工的半成品和钢轨等,均已按摊销计入定额中。
2.重力式砌石码头定额中不包括码头拆除的内容,发生时另行计算。
3.临时汽车便桥载重按汽车-15级、桥面净宽4m、单孔跨径21m考虑。其中墩定额中的钢管桩的使用期按1年考虑,使用期与定额取定不同的,调整换算。
4.临时水上钢平台定额适用于打桩平台以外的其他施工操作平台,使用工期按一年编制,工期超过一年的,超过部分的单价双方协商。钢平台(钢管桩)单价按每吨每月180元,并按4个月编制,使用5-12个月时,其每吨每月单价乘0.85系数;单价中已含材料运输与回程运输。
5.轨道铺设定额中轻轨(11kg/m,15kg/m)部分未考虑道渣铺筑,轨距为75cm,枕距为80cm,枕长为1.2m;重轨(32kg/m)部分已考虑了道渣铺筑,轨距为1.435m,枕距为80cm,枕长为2.5m,岔枕长为3.35m。路基上铺设重轨定额已按道渣实际使用量的30%考虑了其摊销用量。
十二、本章未编制施工电梯、塔吊相应定额项目,需要使用时,其基础、安拆、场外运输费用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数量执行我省现行建筑工程相应定额;其使用费用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桥涵拱盔、支架:
1.桥涵拱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起拱线以上的弓形侧面积计算。弓形侧面积=k×(跨净)2,k按下表取定:
2.桥涵满堂支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结构底至原地面(水上支架为水上支架平台顶面)平均标高乘以纵向距离再乘以宽度(桥宽+2m)的体积计算。拱桥高度为起拱线以下至原地面的高度。
3.钢拱架的工程量为钢拱架及支座金属构件的质量之和,其设备摊销费另行计算。
4.组装、拆卸万能杆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体积计算。
5.钢管支架下部工程量按立柱质量(包含横撑和斜撑)计算,上部工程按支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支架预压按设计预压质量计算,设计未明确时按支架承载的梁体积设计质量乘以1.1系数计算。
二、桩基础工作平台:
搭拆打桩工作平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桥梁打桩面积: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5.5+A+2.5)×(6.5+D)
每条通道:F2=6.5×[ L-(6.5+D)]
2.钻孔灌注桩面积: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A+6.5)×(6.5+D)
每条通道:F2=6.5×[ L-(6.5+D)]
式中:F—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每座桥台(桥墩)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桥台至桥墩间或桥墩至桥墩间通道工作平台总面积;
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两排桩之间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桥台(桥墩)每排桩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三、组装、拆卸船排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数量计算。
四、凡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每个墩、台可计算一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
五、套箱围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套箱金属结构的重量计算。套箱整体下沉时的悬吊平台及套箱内支撑的钢结构质量均已综合在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
六、钢壳沉井的工程量为设计图示尺寸的钢材总质量。
七、沉井下沉的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乘沉井刃脚下沉入土深度以体积计算。沉井下沉按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下沉深度的定额。定额中的下沉深度指沉井顶面到作业面的高度。定额中已综合了溢流(翻砂)的数量,不得另行计算。
八、沉井浮运、接高、定位落床的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计算,分节施工的沉井接高的工程量按各节沉井接高工程量之和计算。
九、锚碇系统的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锚碇数量计算。
十、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安拆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计算。
十一、木结构吊装设备安拆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数量计算。
十二、移动模架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计算(包括托架(牛腿)、主梁、鼻梁、横梁、吊架、工作平台及爬梯的质量),液压构件和内外模板(含模板支撑系统)不计入移动模架质量。
十三、大型预制构件底座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平面底座面积=(梁长+2.00m)×(梁宽+1.00m),曲面底座面积=构件下弧长×底座实际修建宽度。
十四、张拉、冷拉台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数量计算。
十五、筑、拆胎、地模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面积计算。
十六、钢桁架栈桥式码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栈桥码头跨河向的长度计算。重力式砌石码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码头修建长度计算。浮箱码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浮箱码头的面积和锚碇的个数分别计算。十七、钢便桥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便桥长度计算,便桥墩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需要设置的墩的数量计算。
十八、临时水上钢平台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平台质量计算。
十九、轨道铺设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临时轨道的铺设长度计算。实际施工需设置道岔时,每处道岔按相应轨道增加的铺设长度,并入总铺设长度计算,其中:轨重11kg/m或15kg/m的增加16m,轨重32kg/m的增加31m。
二十、施工电梯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设置数量和使用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