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包括建筑物和基础结构的整体机械拆除工程,共计 21 个子目。
本章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整幢房屋的破坏性拆除,拆除高度分 9m 以下(含 9m)、9~16m(含 16m)、16~22m(含 22m)、16~24m(含24m)四类,高度大于 22 或 24m 的,按实际高度进行计算。
二、本章拆除工程均为机械拆除,拆除机械按镐头机、长臂液压剪两种形式区分。
三、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标准层拆除指将镐头机运送至作业层进行拆除。
四、拆除工程已包含一般施工安全措施,如采取特殊施工安全措施,如:护栏、护网、坡道,或必须搭设脚手架,亦不包括机械进出场、垃圾清运费用。其项目费用应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