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第一节施工排水、降水 一、挖土采用明排水施工时,可计算湿土排水。 二、挖土采用井点降水施工时,均不得计取湿土排水。 三、筑拆混凝土管集水井定额,适用于明排水施工。当管径不同时或使用其他管材时,允许调整。 四、基坑开挖深度在6m以下采用轻型井点;开挖深度在6m以上采用喷射井点;采用其他类型井点,应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开挖深度指从原地面至沟槽槽底、基坑底面或沉井刃脚设计标高的距离。 五、井点定额中井管长度包括滤网在内,并已包括观测孔。定额中未包括挖槽工作内容,可另行计算。 第二节脚手架 一、脚手架定额中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结构高度大于1.8m且小于3.6m时采用简易脚手架;结构高度超过3.6m时可计算双排外脚手架。 第三节围堰 一、围堰形式的选择
1.正常条件下按围堰高选择形式的相应断面尺寸: 注:围堰高=(当地施工期的最高潮水位-设计图的实测围堰中心河底标高)+0.50m。围堰中心河底标高是指结构物基础底的外边线増加0.5m后,以1:1坡线与原河床线的交点向外平移0.3m为围堰脚内侧(或围堰坡脚),再増加围堰底宽一半处的原河床底标高即为围堰中心河底标高。 2.特殊条件下选择围堰形式的规定 (1)遇有航运要求的河道,选择围堰形式,首先应考虑不影响河道航运为准。 (2)河床坡度大于1:1或河床坡度有突变者以及河水流速大于2m/s时,应视不同施工方法决定围堰形式。 (3)拦河围堰(坝)应视具体情况,通过计算确定围堰(坝)形式。 二、筑拆围堰定额中已包括组装拆卸船排和桩机的工作内容,但未包括船排的压舱,如发生船排压舱时,压舱的块石数量可按船排总吨位的30%另计。 三、坝内河水排除套用抽水定额计算。 四、围堰定额中已包括了土方的场内运输。 五、缺土来源费用另计。 第四节临时便道及堆场 一、便道定额按20cm厚道碴取定,实际结构不同允许调整。当便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按其他专业定额套用。 二、便道及堆场不计翻挖及旧料外运。 第五节模板工程 一、本节模板工程定额包括:泵站下部结构分部的模板与给排水处理构筑物分部的模板。 二、本章模板除特殊结构采用木模板外,均采用工具式钢模板,如采用复合模板时,套用其他专业册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