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围堰筑拆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围堰使用以“延长米·天”为计量单位,围堰养护以“延长米·次”为计量单位。其中,天数按各种工程围堰使用天数计算,次数按经过潮汛次数计算。 二、围堰长度计算 L=A+2×(B十C+D) 式中:L一围堰长度(m) A—结构物基础长度(m) B—结构物基础端边至围堰体内侧的距离(m) C一围堰体内侧至围堰中心的距离(即1/2围堰底宽)(m) D—平行结构物基础的围堰体一端与岸边的衔接距离(m) 三、围堰使用按围堰长度乘以使用天数计算,草土围堰不计使用工程量。 四、围堰养护按长度乘以经过汛期的次数计算,不受潮汛影响时,不计养护工程量。 五、筑、拆围堰定额中只列出土方的需要数量,围堰所需土方应尽可能就地利用,不可利用的土方应作余土外运处理。缺少部分可采用外来土方。缺土来源费用可按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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