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包括范围
本章定额有十四节内容组成,其中包括:柱:梁:桁、枋、替木:搁栅:椽:戗角:斗拱:木作配件:古式门窗:古式栏杆:吴王靠、楣子、飞罩:墙、地板及天花:普通木窗及木装修:加工后木构件运输等工程内容组成。
一、材种基准
本章定额中古式结构木构件,以一、二类木材材种为准。一、二类木材为:红松、白松(云杉、冷杉)、柳木、椴木、水桐木、樟子松、枸木、杉木、洋松,其他木种均为三、四类。其中:
(一)扁作梁、枋、椽制作以洋松为准。
(二)立贴式圆柱、立贴式方柱以红松或杉木为准。
三、材种换算
若立贴式圆柱、立贴式方柱、扁作梁、枋、椽、古式木装修构件使用三、四类木种,其人工应乘以相应系数,其中:
(一)制作木工乘以1.30系数。
(二)安装木工乘以1.15系数。
四、木材规格
定额中木材数量均为毛料,除注明者外,均以刨光为准。刨光损耗己包括在定额中。
五、定额项目换算
本章定额子目遇到下列情况时,其耗用量可换算调整:
(一)楼梯底钉天棚按定额天棚面层子目执行,其工程量以楼梯水平投影面积乘系数1.10计算。
(二)窗台板按面积计算,如窗台板未注明长度时,可按窗框的外围宽度两边增加10厘米计算,窗台突出墙面的宽度按抹灰面增加3厘米计算。
(三)本章定额中古式木门窗、普通木门窗定额中的小五金费,均己包括在定额子目内,如设计用小五金品种、数量不同时,可按《第七章木作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附表(一)、(二)、(三)的规定调整。
(四)本章古式木门、普通木门定额中均未包括装锁。如装执手锁和弹簧锁,每10把锁增加木工2.0工日:装弹子锁,每10把增加木工1.0工日。锁的价格另计。
(五)本章定额中,玻璃厚度以3毫米为准,如有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
(六)本章普通木门窗框、扇挺断面,如设计框扇挺断面不同时,木材可按比例换算,其他不变。
六、干燥费用
定额中木材以自然干燥为准,如需烘干,其费用另行计算。
七、木构件加工地点确定
木构件场外运输以施工现场外加工为准。
八、加工后的木构件运输工作内容
场外运输子目,工作内容均己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和包装材料费,设置一般支架(垫方木)、装车、绑扎、按规定地点卸车、堆放、支垫稳固等工作。
九、加工后的木构件运输定额换算
实际运输过程中,不论使用何种运输机具,均不得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