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工作内容包括:抹灰、涂料、填料,灌浆、铺贴高温(隔热)板(毡)、缠石棉绳、模板、拱胎、预砌筑、选砖和集中砖加工等。
二、本章内预砌筑、选砖和集中砖加工,仅适用于第二章一般工业炉窑。套用时,按《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BGJ211-87)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计算工程量。
三、预砌筑定额是按干砌编制的,如要求湿砌时,每砌体增加耐火泥180kg、水0.08;如用卤水时,加56kg卤水块。预砌筑场地需铺砖、抹灰、找平时,按砌红砖底和抹灰定额执行。
四、凡施工中对合门砖、错缝砖、槎子砖、拱顶锁砖等进行的磨、切砖均属临时加工,不得套用本章集中砖加工定额。
1.选砖。
凡属要求达到特类、Ⅰ类和Ⅱ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Ⅲ类以下砌体,除施工验收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如焦炉),一律不选砖。
2.机械磨砖。
特类砌体:允许100%全部六面磨砖;
Ⅰ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地25%六面磨砖;
Ⅱ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四面磨砖。
注:磨砖面积折算为:两大面占50%、两小面占30%,两小头占20%。
3.机械切砖。
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备以下两条:
⑴设计上有要求。
⑵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
集中机械切砖的总比例,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用量的10%。
4.预砌筑。
⑴球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总量地25%计算(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构)。
⑵弧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本条亦适用于吊挂炉顶)。
⑶烧嘴砖:全部预砌筑、手工研磨。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
⑷圆弧形孔洞(包括人孔、原料进口、成品出口、检修孔、废料出口等)工作面砖按总量的50%预砌筑。
⑸格子砖: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考虑预砌筑二层,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仍允许按二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