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定额为工艺安装工程有关的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不适用于建筑工程。
二、本章适用于工艺金属结构、烟囱烟道、火炬、排气筒、漏斗、料仓等的制作安装及钢板组合工字钢与型钢圈的制作工程。
三、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 除锈、刷油、防腐衬里和防火层;
2.无损探伤检验;
3.胎具和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4.烟囱、火炬等的防雷接地;
5.烟囱揽风绳地锚的埋设;
6.预热与后热;
7.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8.锻件、机加工件的外购费用;
9.火炬点火装置、自控装置的安装。
四、本章定额系综合测算取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进行调整。
五、角钢擗八字按角钢圈煨制定额乘以系数1.1。
六、金属结构的格栅板连接,是按比例综合取定其螺栓连接和焊接的工程量,执行定额时不得调整。
七、火炬、排气筒的筒体制作组对是按钢板卷制计算的,如采用无缝钢管时,除主材外均乘以系数0.6计算。
八、火炬、排气筒是按金属抱杆整体吊装计算的。有变化时,按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九、火炬、排气筒筒体制作组对定额内,除包括引火管预制安装外,如有其他配管应另行计算。
十、型钢煨制项目是以现场施工条件取定的,若超出本章型钢煨制规格以外的型钢煨弯的项目,按外委加工计价。
十一、大型金属结构采用整体或分片、分段安装,需要增加加固件时,可执行本册定额的“设备整体安装加固件”的项目。
十二、型钢煨制胎具以“圈” 为计量单位。一个工地同时煨制同样材料、同样规格、同样直径的型钢圈,不论煨制批量多少,只能计算一次胎具。胎具用料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摊销。
1.各类金属构件的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眼和切角所占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2.多角形连接筋板重量以图示最长边和最宽边尺寸按矩形面积计算。
3.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内已考虑安装时焊接或螺栓连接增加的重量,不得另行计算。
4.大型金属结构采用整体或分片、分段安装需要临时加固时,可按计算加固件的工程量,执行“设备整体安装加固件”定额。
5.联合平台是指两台以上设备的平台互相连接组成的便于检修使用的平台,计算工程量时应包括平台上的梯子、栏杆、扶手的重量。单台设备操作平台,包括单台设备上不同空间的几个平台,应分别计算其平台、梯子、栏杆、扶手等相应项目的工程量。
6.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综合考虑了金属结构件内的型材、板材和管材的比例,定额不得调整。
7.格栅板工程量计算时,不论是焊接或螺栓连接,定额均不得调整。定额中格栅板考虑原材料供货,现场剪切制作。若系成品供货,除按定额调整外,格栅板不得计算损耗率,主材价格按实调整。
8.桁架、框架、管廊等构件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9.烟囱以直径范围、烟道以构造形式分别按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10.烟囱、烟道的金属重量包括筒体、弯头、异径过渡段、加强圈、人孔、清扫孔、检查孔等的全部重量。
11.定额不包括缆绳地锚的埋设,也不包括角钢圈的煨制和烟囱、烟道衬里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12.漏斗、料仓制作安装,应根据所示尺寸,按不同材质和构造形式,分别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的重量。定额不包括角钢圈的煨制和擗八字的工作内容。
13.火炬、排气筒筒体制作组对,应根据不同直径,按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所占面积及其配件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14.型钢塔架与钢管塔架制作安装,应根据塔架的重量范围,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塔架上的平台、梯子、栏杆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15.火炬、排气筒整体吊装,区分不同形式按火炬、排气筒的高度以“座”为计量单位。
16.火炬、排气筒整体吊装的加固件以“t”为计量单位,执行“设备吊装加固件”定额。
17.火炬头安装应按其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
18.钢板组合工字钢(H钢)的制作,应根据板厚和高度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眼和切角所占的重量。
19.型钢圈制作应根据型钢种类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20、型钢圈煨制胎具应根据胎具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