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表面的手工、动力工具、干喷砂除锈及化学除锈工程。
二、各种管件、阀件及设备上人孔管口凸凹部分的除锈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
三、喷砂除锈按Sa2.5级标准确定。若变更级别标准,如按Sa3级则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按Sa2级或Sa1级则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0.9。
四、手工、动力工具除锈分轻、中、重三种,区分标准为:
轻锈:部分氧化皮开始破裂脱落,红锈开始发生。
中锈:氧化皮部分破裂脱落,呈堆粉状,除锈后用肉眼能见到腐蚀小凹点。
重锈:氧化皮大部分脱落,呈片状锈层或凸起的锈斑,除锈后出现麻点或麻坑。
五、喷砂除锈标准:
Sa3级:除净金属表面上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呈现均一的金属本色,并有一定的粗糙度。
Sa2.5级:完全除去金属表面的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可见的阴影条纹、斑痕等残留物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的5%。
Sa2级:除去金属表面上的油脂、锈皮、松疏氧化皮、浮锈等杂物,允许有附紧的氧化皮。
六、本章定额不包括除微锈(标准:氧化皮完全紧附,仅有少量锈点),发生时按轻锈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0.2。
七、因施工需要发生的二次除锈,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八、设备中1000以下执行管道除锈定额。
九、铸铁散热器除锈执行设备除锈定额。
1.除锈工程中设备、管道、气柜以“10m2”为计量单位;
2.一般钢结构和管廊钢结构以“100kg”为计量单位;
3. H型钢制结构(包括大于400mm以上的型钢)以“10m2”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