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打木制桩、打钢筋混凝土桩、打钢管桩、送桩、接桩等项目。
二、本章土质类别按一、二类土考虑,如实际土质为三、四类土时,人工、机械均乘以系数1.43。
三、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 ( 包括俯打、仰打 ) 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 ,机械乘以1.43。
四、本章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的费用,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本册第九章有关项目计算。
五、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石垫层,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六、打板桩项目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七、陆上、支架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
九、送桩项目按送 4m 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以内乘以1.2系数;
2、送桩6m以内乘以1.5系数;
3、送桩7m以内乘以2.0系数;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十、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按本册第九章有关项目计算。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另执行相关项目。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t”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三、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