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 给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管道安装、管道内防腐、管件安装、管道附属构筑物、取水工程等内容。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用户水表井以外的所有给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工程。
三、本定额的主要编制依据:
1、1997年《全国统一市政劳动定额》 ;
2、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
3、《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7MS101;
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6、《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
7、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8、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四、本定额管道、管件安装按沟深3m以内(DN≤1800)和5米以内(DN> 1800)考虑,超过规定时,人工费增加15%。
五、本定额均按无地下水考虑,如有地下水,需降水时套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需设排水盲沟套用《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其它册相应项目。
六、以下与给水相关工程项目,执行相应册的有关定额。
1、给水管道沟槽和给水构筑物的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支撑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等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有关定额。
2、给水管过河工程及取水头工程中的打桩工程、桥管基础、承台、混凝土桩及钢筋的制作安装等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有关定额。
3、给水工程中的沉井工程、构筑物工程、顶管工程、给水专用机械设备安装,均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有关定额。
4、钢管安装;钢板卷管安装;钢管件制作安装;法兰安装;阀门安装;管道除锈、外防腐均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及《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定额。
七、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