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及铺设;定型井;非定型井、渠基础及砌筑;顶管工程;给排水构筑物;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钢筋、井字架等内容。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市政排水 、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及给水厂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2、1997年《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3、1999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4、《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GB-06MS201;
5、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6、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四、本册定额与建筑、安装定额的界限划分及执行范围:
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册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本册定额未包括的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项目应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册有关项目。
3、市政排水管道与厂、区室外排水管道以接入市政管道的检查井、接户井为界:凡市政管道检查井、(接户井)以外的排水管道,均执行本定额;检查井、接户井至厂、区建(构)筑物之间的室外管道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册有关项目。
4、《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未包括的、执行市政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厂、区室外排水工程,执行本定额。
5、管道接口、检查井、给排水构筑物需做防腐处理的,分别套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应项目。
五、本册定额需说明的有关事项:
1、本册定额中的混凝土均为现场拌合,各项目中的混凝土和砂浆标号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标号允许换算,消耗量不变。
2、本册定额各章所需的钢筋(铁件)加工套用第七章的相应项目。
3、本册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如有地下水,需降水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执行。需设排水盲沟时套用《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道路工程相应项目。基础需铺设垫层时套用本册定额第三章的相应项目。
4、干土与湿土的区分:地下水位线以上为干土,地下水位线以下为湿土。
六、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