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道路、桥梁、广场、涵洞、排水管道、水处理设备、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厂、矿区和企事业单位院内道路、照明维修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本定额是编制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的编制参考依据:
1、1999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3、1997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4、2009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5、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
6、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7、2007年《呼和浩特市市政道路工程养护维修定额》;
8、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9、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10、已被广泛采用的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及技术资料;
11、其他有关资料。
四、本定额除个别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以手工操作或配合中小型机械作业为准,是按正常情况综合考虑的,与各维修单位施工方法不同时,不允许换算。
五、本定额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全部主要施工过程和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括在内,不得另行计算。
六、本定额中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超运距用工等,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单价是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综合考虑确定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随身携带使用的工具补贴,不包括各类保险费用。
七、本定额中的主要材料按照标准合格产品考虑,分别列出名称、规格及消耗量,并包括了正常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周转性材料以摊销量表示,次要和零星材料以该子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定额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定额执行过程中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工程施工期调整材料价差。
八、本定额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考虑的,并根据维修工程量小、地点分散、交通影响等因素确定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内,其费用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中。
九、本定额子目中材料用量带有( )者为未计价材料,应按实际价格计算。
十、本定额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上或以外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一、费用计算标准:
(一) 费用计算方法及费率: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未完工程保护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以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与机械费之和(对于使用商品混
凝土、商品砂浆的工程,每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折合人工费40元、机械费20元)为基础计算,费率4.5%。
2、企业管理费,利润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与机械费之和(对于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工程,每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折合人工费40元、机械费20元)为基础计算。企业管理费费率15%,利润率15%。
3、规费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费率5.57%。
4、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分别为:市区3.44%、县城镇3.38%、县城镇以外3.25%。
(二)、费用计算程序:
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工程,取费程序按“工料单价计价法的取费程序表”计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工程,取费程序按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工料单价计价法的取费程序表
序号 |
费用项目 |
计算方法 |
费率(%) |
1 |
直接费(含专业项目措施费) |
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 |
|
2 |
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 |
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 |
|
3 |
企业管理费、利润 |
2×费率 |
30 |
4 |
价差调整、总承包服务费 |
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计算 |
|
5 |
规费 |
(1+3+4)×费率 |
5.57 |
6 |
税金 |
(1+3+4+5)×税率 |
3.44(3.38、3.25) |
7 |
工程造价 |
1+3+4+5+6 |
|
十二、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考2009届计价依据相应项目执行。如无可参考项目,由施工单位编制补充定额,由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复,报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后执行。
十三、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解释。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