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 明
一、本章包括锅炉和锅炉附属设备的拆除、锅炉附属设备的安装及其整体、局部修理工程。适用于原有锅炉房内设备拆除,移位安装和新增加设备的安装。不适用于新建、扩建锅炉房内设备的安装。
二、锅炉拆除是指锅炉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锅炉的破坏性拆除。若拆除尚未报废还需再用的锅炉,定额人工乘以1.2系数。
三、锅炉拆除包括锅炉本体、梯子、平台、附件、阀门、仪表和锅炉房内的锅炉辅机、烟风道的拆除,不包括除尘器及锅炉房外的烟、风道钢板烟囱的拆除(立式锅炉除外)。
四、锅炉安装执行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五、锅炉炉排维修分为炉排整体大修和局部修理。整体大修指链条炉排、往复炉排各部件的检查、修理、剔换等全部工作,按锅炉容量执行炉排大修项目后不得再重复计算单项检修。
六、锅炉附属设备安装的水平运输是按20m考虑的。超过20m时,甲、乙双方视情况适当增加人工费。
七、烘炉、煮炉、试运行只有在锅炉大修时,炉墙全部拆除重砌(浇注)且按规范要求进行此项工作时,方可计取此项费用。除此情况外,甲乙双方视工作进行情况协商计算此项费用。
八、工程量计算规则:
1.锅炉拆除按容量以“台”为单位计算。
2.除渣机拆换螺旋片以“份”为单位计算。一份为四片,不足四片者也按一份计算。
3.拆换炉体外壳铁皮,按锅炉外表面积以平方米计算,铁皮搭接长度包括在定额材料消耗量内。
4.链条炉炉排片拆安以“项”为单位计算。每退出、安装两根长销轴为一项。
5.往复炉炉排片拆安以每50片为一项计算。
6.固定炉炉排每一排为一项。
7.对流管、水冷壁管拆安以“根”为单位。定额以每拆换一次不少于5根考虑,不足5根时,定额人工乘以1.3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