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无负荷联合试运转费
是指生产性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设备安装工程之后,在验收之前所进行的无负荷(不投料)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按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计算。
二、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费用视服务内容的多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
(1)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的非生产人员工资(包括医务、宣传、安全保卫、烧水、炊事等工作人员)。
(2)现场生产、生活用水电设施、管线敷设摊销费(不包括施工现场制作的非标准设备、钢结构用电)。
(3)共用脚手架搭拆、摊销费(不包括为分包单位单独搭设的脚手架)。
(4)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包括人员升降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费。
(5)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的保管费,对分包单位进行的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总承包服务范围计算,在招投标阶段或合同签订时确定。
(1)当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当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为专业分包工程提供水电源并且支付水电费的,水电费的计算应进行事先约定,也可向发包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取。发包人支付的水电费应由发包人从专业分包工程价款中扣回。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总承包服务范围计算,在招投标阶段或合同签订时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计算基础不包括外购设备的价值。
三、停窝工损失费
停窝工损失费是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设计变更、停水、停电(不包括周期性停水、停电)以及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现场调剂不了的停工、窝工损失费用。
1.内容包括:现场在用施工机械的停滞费、现场停窝工人员生活补贴及管理费。
2.计算方法:施工机械停滞费按定额台班单价的40%乘以停滞台班数计算;停窝工人员生活补贴按每人每天40元乘以停工工日数计算;管理费按人工停窝工费的20%计算。连续7天之内累计停工小于8小时的不计算停窝工损失费。
3.对于暂时停止施工七天以上的工程,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停工期间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签订书面协议。
四、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由施工单位经济技术人员提出、经设计人员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驻工地代表认定的费用。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方法的经济签证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
1.设计变更引起的经济签证费用应计算工程量,按各类定额规定或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取各项费用。
2.施工条件变化、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引起的经济签证,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费用。按预算定额基价及劳动定额用工数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计算的部分应该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各项费用;不按预算定额基价、劳动定额用工数量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算的,只计取税金。
五、暂列金额
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六、计日工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七、企业自有工人培训管理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的改革要求,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培养自有技术骨干工人承担结构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建设项目,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于企业自有工人使用率达到总用工数量15%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结算时可在企业投标报价利润率基础上调增lO%,该费用应计入招标控制价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实际施工使用的自有技术工人未达到15%,结算时应扣除此项费用。企业自有技术工人的认定按住建厅相关规定执行。
八、优质工程奖励费
为了鼓励创建国家和自治区各类质量奖项,推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更好地将建设工程造价和质量紧密结合,体现优质优价,特作如下规定:
1.获得盟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0.5%;
2.获得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奖项,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1%;
3.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1.5%。
注:工程总造价如超过5亿,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乘以0.9系数。
九、绿色建筑施工奖励费
为了响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确定绿色建筑施工的工程造价,特作如下规定:
1.获得绿色建筑一星,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0.3%;
2.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O.7%;
3.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1.0%。
注:工程总造价如超过5亿,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乘以0.9系数。
十、施工期间未完工程保护费
在冬季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停止施工时,对未完工部分的保护费用应按照甲乙双方签证确认的方案据实结算。
十一、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十二、建筑工程能效测评费
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对其所处水平给予评价的活动。
注:1.招投标阶段,招标人或其委托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执行上述费用标准;
2.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施工企业缴费凭证据实结算,未提供缴费凭证的建筑工程不得计取上述费用;
3.建筑能效测评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