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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16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 9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4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 年 12 月 11 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或者招标标底。
的组成部分。
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 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
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
同价款。
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 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 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 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 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 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
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
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予以通报。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
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
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费和税金(见附件 1)。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 2)。
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费。
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 3、附件 4)。
知》(建标〔2003〕206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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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 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见附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各类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 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 工增加的费用。
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 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 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9.脚手架工程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以及脚手架购置费的摊销(或租 赁)费用。
措施项目及其包含的内容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 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定义同附件 1。
(五)税金:定义同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