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l-31-2015),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共11册。包括:第一册《土石方工程》;第二册《道路工程》;第三册《桥涵工程》;第四册《隧道工程》;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第六册《水处理工程》;第七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第八册《路灯工程》;第九册《钢筋工程》;第十册《拆除工程》;第十一册《措施项目》。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
四、本定额适用于城填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的,并适当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定额,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装备程度和合理的施工工期及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实验记录。
2.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本定额中消耗量取定:
(一)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取定:
1.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定额中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2.人工单价每工日为85.00元。
(二)关于材料消耗量及价格的取定:
1.本定额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定额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本定额中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80工日/m3;
(2)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4.本定额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拌和水泥砂浆,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
(2)扣除定额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台班/m3。
5.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
6.本定额中的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7.本定额中的材料价格不包括进项税。
(三)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台班费用说明: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的。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4.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费用不包括进项税。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己考虑在定额内。
九、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地区。
十一、本定额与其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关系,凡本定额包含的项目,应按本定额项目执行;本定额缺项部分,可按有关册、章说明执行。
十二、本定额中用“()”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基价。
十三、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