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桩基、基坑与边坡支护、现浇混凝土构件、预 制混凝土构件、砌筑、立交箱涵、钢结构和其他,共八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
1.城镇范围内的桥梁工程:
2.单跨 5m 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相关项目,其中管道 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 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1999;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 103—2008;
4.《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5.相关省、市、行业现行的市政预算定额及基础资料。
四、本册定额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预制均为现场预制,不适用于商品构配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采用商品构配件编制造价时,按构配件到达工地的价格计算。
五、本册定额中混凝土均采用预拌混凝土,定额中未考虑混凝土输送,发生时执行“第三章 现浇混凝土构件”中“混凝土输送”相关项目。
六、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 8m 为界,若超过 8m 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1.现浇混凝土项目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为若干段,以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混凝土(不含泵送 混凝土)、模板的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2.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项 目 |
现浇混凝土、陆上安装梁 |
|
人工 |
起重机械 |
|
提升高度 H(m) |
消耗量系数 |
消耗量系数 |
H≤15 |
1.10 |
1.25 |
H≤22 |
1.25 |
1.60 |
H>22 |
1.50 |
2.00 |
七、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 3m,若水深超过 3m 时,超过部分增加费用由各地区、部门自行制定调 整办法。
八、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执行第十一册《措施项目》相关项目。
九、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