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九册《钢筋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和钢筋运输、钢筋笼安放, 共三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范围:
1.道路工程;
2.桥涵工程:
3.市政管网;
4.水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隧道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1999;
3.《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市政工程》LD/T 99.1—2008;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建筑工程—钢筋工程》LD/T 72.7—2008;
5.相关省、市、行业现行的市政预算定额及基础资料。
四、可计算建筑面积的市政地下工程,钢筋按建筑工程相应项目执行,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5。
五、隧道工程采用本定额子目时,人工、机械消耗量应乘以系数 1.20。
六、预应力构件中的非预应力钢筋按普通钢筋相应项目计算。
七、现场钢筋水平运距包括在项目中,加工的钢筋由附属工厂至工地水平运输或现场钢筋水平运距超过150m 的应另列项,按钢筋水平运输子目执行。
八、以设计地坪为界,±3.OOm 以内的构筑物不计垂直运输费,超过+3.00m 的构筑物,±0.00 以上 部分钢筋全部计算垂直运输费,-3.00m 以下的构筑物,±0.00 以下部分钢筋全部计算垂直运输费。
九、现浇构件和预制构件均按本册定额执行。
十、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制作执行第一章“普通钢筋”相应子目(不含地下连续墙钢筋制作平台费用),安放执行第三章“钢筋运输、钢筋笼安放”相应子目。
十一、凡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