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
1.制冷站(库)及制冷空调内与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器、蒸发器、储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排污;
2.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
3.乙炔站内乙炔压缩机配套的乙炔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4.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安装。
二、本章定额不适用于其他特殊专业制冷工艺工程。
三、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容器单体气密试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连接试验用的管道、装拆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2.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3.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的密闭性和非密闭性设备安装、气密试验或试漏;
4.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5.空气分离塔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试验。
四、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2.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五、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定额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 “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则第二次的试验按第一次相应定额乘以调整系数0.9。第三次及以上的试验,定额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按第一次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5。
六、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则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0.8。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二、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三、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四、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五、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分列定额项目。
六、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七、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八、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九、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十、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十一、设备如以面积(m2)、容积(m3)、直径Φ(mm或m)等作为项目规格时,则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规格,选用相应范围内的项目。
十二、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
十三、以“型号”作为项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型号执行相同的项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的型号,如实物的重量相差在10%以内,可以执行该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