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排水、采暖、室内空调水、燃气管道系统中的管道、附件、配件、器具及附属设备等安装工程。
二、本册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2011修订);
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10;
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8.《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125-2010;
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1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1;
1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12.《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49-2005;
13.《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376-2012;
15.《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16.《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
17.《医疗气体系统技术规程》GB 50751-2012;
18.《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19.《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计量规程》GB 50736-2012;
20.《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04;
2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
22.《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
2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2008;
24.《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98;
2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
26.《建筑给水排水薄壁不锈钢管连接技术规程》CECS 277-2010;
27.《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
28.《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
29.《建设工程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
2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
22.现行国家、省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协会标准、产品标准等其他资料。
三、本册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泵房、站类管道以及建筑物内加压泵间、空调制冷机房、消防泵房的管道,管道焊缝热处理、无损探伤,医疗气体管道,刚性、柔性防水套管。以上管道均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本册定额未包括的采暖、给排水设备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等相应项目。
3.水暖设备、器具等电气检查、接线工作,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地暖隔热层除外)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5.本册凡涉及管沟、工作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以及混凝土管道安装,执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项目。
四、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4.6%计算,其中人工费占35%。单独承担的室外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该费用。
2.操作高度增加费:定额中操作物高度以距楼地面3.6m为限,超过3.6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操作物高度(m) |
≤10 |
≤30 |
≤50 |
系数 |
1.10 |
1.20 |
1.50 |
3.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计算基数不包括地下室部分),按下表计算,其中人工费占35%。
建筑物高度(m) |
≤40 |
≤60 |
≤80 |
≤100 |
≤120 |
≤140 |
≤160 |
≤180 |
≤200 |
建筑层数(层) |
≤12 |
≤18 |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60 |
按人工费的% |
1.9 |
4.8 |
8.6 |
13.3 |
19 |
24.7 |
30.4 |
36.1 |
41.8 |
4.在已封闭的管道(井)、地沟及吊顶内安装的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0。
5.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系统工程人工费的9.2%计算,其中人工费占35%。
6.空调水系统调整费按空调水系统工程人工费的9.2%计算,其中人工费占35%。
五、本册与市政管网工程的界限划分:
1.给水、采暖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或以计量表、阀门(井)为界。
2.室外排水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3.燃气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六、本册各定额项目中,均包括安装物的外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