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十三册《炉窑砌筑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的各种工业炉窑耐火与隔热耐火砌体工程(其中蒸汽锅炉只限于蒸发量每小时在75t以内的中、小型蒸汽锅炉工程),不定型耐火材料内衬工程和炉内金具件制作安装工程。
二、本册定额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J211-87);
2.《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309-2007);
3.《通用耐火制品形状尺寸》(GB 2992-82);
4.《耐火制品的分型和定义》(GB 10324-88);
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6.《工业企业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7.《常见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8.有关行业补充定额和典型工程测定和总结资料;
9.《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10.《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2008年);
11.《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
12.《建设工程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
13.《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
三、本册定额中主材含量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设计容重计算,如与实际产品容重不符,按实际容重进行调整。
四、本册定额中的炭块、石墨块、大型组合砖的消耗量是按成品条件考虑的,如果用毛坯自行加工,可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加工中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
五、本册定额以炉底标高为炉内垂直运输基准面。
六、本册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工序外,还包括:砌筑地点的清扫、放线、做标记、立线杆、材料运输(包括装卸码垛)、泥浆搅拌(包括添加剂或渗合料中的困料)、演砖、砌筑(或大块砌体安装)、临时砖加工、勾缝、质量自检、清废外运等,如果是不定型耐火材料施工,还包括喷涂、浇注、捣打、养护、涂抹、贴挂、紧固与支模脱模等工序。
七、本册定额的其他说明:
1.本册定额常用专业炉项目,不分部位、造型、结构、砌体类别,以主要工序带次要工序,定额中已包括了选砖、预砌筑、集中砖加工、二次勾缝与吹风清扫等工序,列入一般(通用)工业炉的项目,仍保持解体结构内容,在使用中不应混淆。
(1)选砖
凡要求达到特类、Ⅰ类和Ⅱ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Ⅲ类以下砌体,除施工验收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一律不选砖。
(2)预砌筑
①球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总量的25%计算(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构)。
②弧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本条亦适用于吊挂炉顶)。
③烧嘴砖:全部预砌筑、手工研磨。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
④圆弧形孔洞(包括人孔、原料进口、成品出口、检修孔、废料出口等):工作面砖按总量的50%预砌筑。
⑤格子砖:除设计注明外,一般考虑预砌筑两层,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仍按两层考虑。
(3)机械磨砖
特类砌体:允许100%全部六面磨砖;
Ⅰ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25%六面磨砖;
Ⅱ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四面磨砖。
(磨砖面积折算为:两大面占50%,两小面占30%,两小头占20%。)
(4)机械切砖
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备以下两条:
①设计上有要求。
②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
集中机械切砖的总比例,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用量的10%。
2.本册定额中已考虑磨、切砖机所需碳化硅砂轮、碳化硅砂轮片和金刚石砂轮片的消耗量。
3.本册定额中已明确砌体类别,未规定砌体类别的适用于各类砌体。
4.本册定额所列的水泥牌号和品种与实际不同时,按实进行换算。
5.工程量计算方法如下。
(1)在工程量计算时,应按设计图纸上标明的尺寸、炉窑部位、砖种与施工顺序,根据定额的要求,依次计算,未标明尺寸的部位可按比例尺测算。
(2)在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下列情况构成的体积:
①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②断面积小于0.02m2的孔洞。
③断面积小于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m的孔洞。
④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⑤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3)凡由异、特型耐火砖(或制品)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特型耐火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均应扣除其体积。
八、关于下列各项费用:
1.脚手架搭拆费用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可参照下表计算。
脚手架搭拆费用
工程量(m3) |
占工费(%) |
500以内 |
17.3 |
500~2000 |
13.7 |
2000以上 |
10 |
注:表中工程量系指单座炉窑或系统工程中单个炉窑。
2.本册定额中专业炉工程超高费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中,一般(通用)工业炉窑和钢结构烟囱内衬喷涂工程,施工高度超过标高40m以上的工程,超高部分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九、定额工作内容中已包括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