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石灰土基层,水泥土基层,石灰、粉煤灰、土基层,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层,石灰、碎石、土基层,粉煤灰三渣基层,粉煤灰基层,顶层多合土养生,天然砂基层,碎石基层,块(片)石基层,矿渣基层,水泥稳定碎石(砂)基层,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水泥稳定碎石(砂)加工,厂拌基层混合料场外运输,共16节。
二、石灰土、多合土基层多层次铺筑时,顶层需另计养生,养生期按7天考虑,其用水量已综合在“顶层多合土养生”项目内,养生面积按顶层相应面积计算。水泥稳定碎石(砂)基层的养生及其用水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再另计。
三、石灰土、多合土、水泥稳定碎石(砂)基层设计配比与定额不同时,可按以下公式换算,人工、机械用量不变。
Ns=Nd÷Pd×Ps
式中 Ns——按设计配比换算后的材料用量;
Nd——定额中的材料用量;
Pd——定额标明的材料比例数;
Ps——设计配比的材料比例数。
四、本章定额项目中所列黄土为松方体积。不需外购黄土者,应扣除定额中黄土的费用。
五、“水泥稳定碎石(砂)加工”项目,用于计算在加工厂或施工现场集中拌和加工的水泥砂砾、水泥碎石等基层混合料的价格。该价格应当用于“水泥稳定碎石(砂)基层”定额中,水泥碎石(砂)混合料从加工厂到施工工地的场外运输费用,另执行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道路基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若设计未明确标示,按路长乘以路宽(不扣除平石),另加转角处面积以“m2”计算。
二、定额中材料铺筑厚度均为压实厚度。厚度不同时,执行“每增减1cm”子目进行调整,压路机(12t、15t、18t)台班量另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道路基层以厚度20cm为一个铺筑层,每增加20cm,压路机(12t、15t、18t)按增加一个铺筑层计算增加台班量,余量厚度不足20cm时仍按一个铺筑层考虑。
2.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执行“每增减1cm”子目调整厚度时,压路机台班不再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