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篇定额包括砖作工程,琉璃砌筑工程,石作工程,木作工程,屋面工程,地面工程,传统抹灰工程,共7章。 二、本篇定额适用于以“明清官式做法”为主设计、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的仿古部分。 三、本篇定额编制以人工、机械操作为主,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同时,不予调整。 四、本篇定额的制作加工项目,均以施工现场内加工制作为主,如必须在场外加工制作后运到工地安装、砌筑,其运费按相应项目计算。 五、本篇定额中“第七章木作工程”中木材种类是按一、二类木种考虑的,如采用三类木种,相应项目制作人工乘以系数1.17,机械乘以系数1.18;如采用四类木种,相应项目制作人工乘以系数1.42,机械乘以系数1.43。 六、本篇定额以在自然地坪以上建造为准,如在月台、高台、城台上建造,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台高在2.5m以上的台上建筑,定额工料机增加2%; (2)台高在6m以上的台上建筑,定额工料机增加3.5%; (3)月台、高台、城台本身及其附属工程项目,不得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