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在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加固工程。抗震加固工程指因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建筑结构损坏的修复,也指房屋建筑结构的改造、加固工程。
四、本定额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山西省内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本定额的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量反映了山西省当前抗震加固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不同而调整定额。
五、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人工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山西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确定的。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材料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综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对次要和零星的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3.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实际配合比含量与定额不符时,除“配合比定额”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换算。设计要求采用的品种、强度等级与定额列项不同时,可以换算。
5.混凝土按预拌泵送混凝土考虑,砂浆按现场搅拌考虑,如实际使用的混凝土或砂浆与定额不同,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使用现场搅拌泵送混凝土、现场搅拌非泵送混凝土、预拌非泵送混凝土时,按混凝土章节的相应项目进行换算。
(2)使用干混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干混预拌砂浆,灰浆搅拌机调换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同时按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减少0.42工日,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的台班数量调整为每立方米砂浆0.1台班 。
(3)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同时按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减少0.63工日。
6.材料价格是以《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8)为依据,结合山西省全省情况综合取定的。
7.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节规定调整换算。本定额各章说明允许换算的材料,其换入的价格应为预算价格,可参与记取各项费用。
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项目(包括机械为主操作和人工为主操作的项目)内的主要机械、辅助机械和中小型机械,均按不同的工作物对象、不同的机型和规格,以台班消耗量表示,并考虑了按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对用量少的中小型机械列入其他机械费内。
2.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并结合山西省机械情况确定的。
3.本定额的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九、本定额中的中小型机械、周转性模板、脚手架工具等,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25km以内的场外运输。
十、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一、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二、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