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分册)(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为依据,在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修缮工程的特点和太原市实际情况及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修缮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编制依据:
1.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0854-2013);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
5.《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
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7.《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
8.《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41-2018);
9.《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年)、《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
1.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已交付使用既有的各类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2.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厂区范围内的场地、道路及排水的拆除、整修、改建等修缮工程。
五、编制内容:
本定额的编制内容分为三大部分:
拆除部分: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
整修部分:包括各个分部工程的整修、补修、零修、拆换、添配、翻新、堵抹等内容。
新做部分:包括修缮定额适用范围以内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
六、本定额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结合修缮工程的特点及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本定额的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量反映了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不同而调整定额。
七、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以下影响修缮工程施工的降效因素:
1.施工地点分散,点多工程量少,工作面小,工期短,施工地点转移频繁,连续作业性差。
2.房屋密集,场地狭窄,运料、堆料、污土倒运困难。
3.在施工中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影响施工的不利因素。
4.各种构件制作安装量少,规格多,部分构件利用旧料制作工效低等。
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人工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山西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综合确定的。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二)材料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综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3.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实际配合比含量与定额不符时,除“配合比定额”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换算。设计要求采用的品种、强度等级与定额列项不同时,可以换算。
5.混凝土(不包括耐酸防腐)按预拌泵送混凝土考虑,砂浆按现场搅拌考虑。实际使用的混凝土或砂浆与定额不同时,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使用现场搅拌泵送混凝土、现场搅拌非泵送混凝土、预拌非泵送混凝土时,按混凝土章节的相应项目进行换算。
(2)使用于混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干混预拌砂浆,灰浆搅拌机调换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同时按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减少0.4工日,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的台班数量调整为每立方米砂浆0.1台班。
(3)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同时按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减少0.6工日。
6.材料价格是以《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8)为依据,结合全省情况综合取定的。
7.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节规定调整换算。本定额各章说明允许换算的材料,其换人的价格应为预算价格,可参与计取各项费用。
(三)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如发生时按2018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以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为依据确定的。
3.本定额的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九、场内运输距离的确定:
1.拆除部分:以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为起点,包括30m以内拆除材料的运输和分类堆码;污土的清理、倒运、堆积。
2.整修部分:以建筑物为中心,在50m半径以内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水平运输。
3.新做部分: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人力水平运输和人力一层垂直运输。
十、本定额人力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是按人力背、抬、扛、搬或人力吊运考虑的。卷扬机垂直运输是按卷扬机、龙门架和小型吊运机分别编制的。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计取详见本定额第十三章。
十一、本定额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二、脚手架工程是结合修缮工程点多、量小、工期短、转移快等特点,进行编制的。
十三、定额中的中小型机械、周转性模板、脚手架等,均包括25km以内的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十四、本定额层高按3.3m考虑,超过规定高度时,除有关章节说明允许计算增加费用以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十五、在恶劣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规定:
1.降效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指有毒气、臭气、腐烂霉味的地沟、厕所、化粪池、检查井、渗井、房间、车间、构筑物等)中施工,可另行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工费的8%为降效增加费。
2.污物排除措施费:在上述恶劣环境中施工,如需采取排污措施时,措施费另行计算。
十六、建筑污土外运执行污土外运定额。定额内未包括污土占地费及污土处置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七、拆除工程在拆除施工中,尽量保护可利用的旧材料,对旧材料回收率定额不作规定。如对木门窗、石材、混凝土预制构件采取保护性拆除时,人工乘以系数1.8。
十八、修缮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利用拆除后的旧料,旧料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利用旧料制作构件时,可按定额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5。
十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二十、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太原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