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九册《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消防工程。
二、本册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3.《沟槽式连接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51-2003;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07-2005;
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0806-2006;
7.《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10.《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1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12.《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1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6.《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6-2013;
17.《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
18.《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
19.《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
三、本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各种消防泵、稳压泵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2.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3.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及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4.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安装,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5.阀门、气压罐安装,消防水箱、套管、支架制作安装(注明者除外),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6.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7.凡涉及到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执行《贵州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
四、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3.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其余为材料费。
2.超高增加费:本册定额操作高度,按距离楼地面5m以下编制;安装高度超过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操作物高度(m) |
≤10 |
≤30 |
系数 |
1.1 |
1.2 |
3.高层建筑增加费:按下表计算,其中人工费占65%,机械费占35%。(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在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或自室外设计正负零至檐口高度在20m以上的单层建筑,不包括屋顶水箱间、电梯间、屋顶平台出口等)。
建筑物檐高(m)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建筑层数(层) |
≤9 |
≤12 |
≤15 |
≤18 |
≤21 |
≤24 |
≤27 |
≤30 |
≤33 |
按人工费的% |
0.7 |
1.4 |
2.1 |
3.5 |
4.9 |
6.3 |
8.4 |
9.8 |
11.9 |
建筑物檐高(m)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建筑层数(层) |
≤36 |
≤39 |
≤42 |
≤45 |
≤48 |
≤51 |
≤54 |
≤57 |
≤60 |
按人工费的% |
14 |
16.1 |
18.2 |
20.3 |
22.4 |
24.5 |
26.6 |
28.7 |
30.8 |
五、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室内外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室外埋地管道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外给水管道安装相应项目。
2.厂区范围内的装置、站、罐区的架空消防管道执行本册定额相应项目。
3.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
六、执行本册定额子目调整系数的项目,其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利润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