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上册)》(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共分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基坑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装饰工程、措施项目。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装饰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 2.《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31-2015);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4.《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5.《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6.贵州省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库; 7.《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7-2013 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其他各省、市及行业现行计价定额; 10.《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11.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及标准图集; 12.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政策文件: 13.典型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四、本册定额中的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五、本册定额中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8工日/m3: (2)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六、本册定额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拌和,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 (2)扣除定额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0台班/m3。 七、本册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各项目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机具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水平运距是按150米考虑。 八、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