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和垫层等项目。如发生定型检查井项目可参照《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相应定额项目。
二、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
1.定额中砖、砌块和石料按标准或常用规格编制,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和砌筑(粘结)材料用量可以换算,人工按砂浆同比例调整。
2.砌筑砂浆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再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减人工0.20工日,扣减用水0.29m3,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3.定额所列砌筑砂浆种类和强度等级、砌块专用砌筑粘结剂品种,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4.定额中的墙体砌筑层高按3.6m编制的,层高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5.定额中各类砖、砌块及石砌体的砌筑均按直形砌筑编制,弧形砌体,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砖、砌块及石砌块及砂浆(粘结剂)用量乘以系数1.03。
6.基础与墙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2)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时,以设计地面为分界线。
(3)石基础、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墙身脚应以设计地面为界。
(4)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和墙身,按不同材质合并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项目。
7.混凝土构件所用砖模执行砖基础定额项目。
8.砖砌体和砌块砌体不分内、外墙,执行相应的定额项目。
(1)定额中均已包括了立门窗框的调直用工以及腰线、窗台线等一般出线用工。
(2)清水砖砌体均包括了原浆勾缝用工,设计需加浆勾缝时,另行计算。
(3)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的门窗洞口等镶砌的同类实心砖部分已包含在定额内,不另行计算。
9.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定额已包括砌块零星切割改锯的损耗费用。
10.零星砌体系指台阶、台阶挡墙、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填塞等。地垄墙执行砖基础定额项目,当其高度>1.2m时,执行墙体定额项目。
11.贴砌砖定额项目适用于地下外墙保护墙部位的贴砌砖。
12.多孔砖、空心砖及砌块砌筑墙体有防水、防潮要求时,若以普通(实心)砖作为导墙砌筑的,导墙与上部墙身主体应分别计算,导墙部分套用实砌墙定额项目。
13.粗料石、细料石按400mm×220mm×200mm规格编制。
14.毛石护坡砌筑高度超过4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15.毛石砌体定额按平毛石、乱毛石综合取定。
16.料石为具有较规则的六面体石块,按表面加工的平整度分类。
粗料石:表面凹凸深度<20mm
细料石:表面凹凸深度<2mm
17.砌体内加固钢筋、墙体拉结筋的制作和安装执行本定额相关章节定额项目。
三、垫层。
1.人工级配砂石垫层是按中(粗)砂15%(不含填充石子空隙)、砾石85%(含填充砂)的级配比例编制的。
2.本章垫层是按地面垫层编制的,基础垫层套用定额时人工乘以系数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砖砌体、砌块砌体。
1.砖基础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砖基础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内墙净长计算。
2.砖墙、砌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管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梁垫、木砖、门窗柜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孔洞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压顶线、三匹砖以内的腰线等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计算。
(2)墙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按内墙净长计算。
3.零星砌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砌体积计算。砖砌地沟不分沟帮、沟底,其工程量合并以体积计算。
4.砖墙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墙面面积计算。
5.砌体砌筑设置导墙时,砌筑导墙需单独计算,厚度与长度按墙身主体,高度以导墙实际砌筑高度计算。
6.加气混凝土砌块L形铁件工程量按设计数量计算。
7.防火包墙工程量按设计以重量计算。
二、石砌体
1.石基础、石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砖砌体相应规定。
2.石挡土墙、石护坡、石台阶、石地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砌体积计算.石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石墙面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墙面面积计算。
三、垫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