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九册《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消防工程。 二、本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阀门、消防水箱、套管,按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2.各种消防泵、稳压泵安装,按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安装,按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按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5.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安装,按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6.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按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7.本定额凡涉及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三、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00%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35%。 2.操作高度增加费:本册定额操作高度,均按5m以下编制;安装高度超过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3.超高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65%。 5.在管井内、竖井内、断面小于或等于2m2隧道或洞内、封闭吊顶天棚内进行安装的工程,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6.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时,按照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四、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室内外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室外埋地管道安装,按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外给水管道安装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2.厂区范围内的装置、站、罐区的架空消防管道按本册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