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煤炭建设露天剥离工程综合消耗量定额(2015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本着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企业投资经济效益、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原则进行编制。
1.0.2本定额是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依据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施工资料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的基础上予以编制的,本定额体现当前行业平均消耗及实际技术与工艺水平。
1.0.3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基本建设露天剥离工程。
1.0.4本定额是煤炭建设项目露天剥离工程的计价依据,是核定投资额度、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投标价格、工程结算以及工程审计的依据。
1.0.5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见各章说明。
1.0.6 本定额的基价是人工、材料、机械三项费用组成。
1
人工费: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机械用工。
2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包括消耗在施工中的净用量及合理的损耗量。本定额中的材料单价按材料价格取定。次要材料及零星材料,本定额以“其他材料费”百分率和费用金额出现。
3 机械使用费:是根据现行常用施工机械设备,按有关规定及实际施工资料计算的台班产量而确定的机械台班消耗量。
1.0.7建设时期出煤,可直接套用相应岩石硬度ƒ定额。
1.0.8本定额是按海拨高度小于2000m编制的,如海拔高度超过2000m时应按本定额表1.0.8中规定系数进行调整。
表1.0.8
高原地区施工调整系数
海拨高度/m |
<2500 |
<3000 |
<3500 |
<4000 |
人工调整系数 |
1.06 |
1.15 |
1.23 |
1.32 |
施工机械调整系数 |
— |
1.2 |
1.3 |
1.37 |
1.0.9高寒地区定额基价调整。高寒地区露天剥离工程仅对在采暖期施工的工程进行基价调整,调整系数为4.2%,调整基础为定额人工费及施工机械费。高寒地区划分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划分。
1.0.10本定额中注有“< x x”着均包括x x本身;注有“>x x”着均不包括x x本身。
1.0.11本定额同时试用露天剥离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本消耗量定额基价按1.03系数调整后即为概算指标基价。
本定额由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及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