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220t/h火力发电、供热工程中热力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包括:锅炉、锅炉附属设备、锅炉辅助设备、汽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燃煤供应设备、燃油供应设备、除渣与除灰设备、发电厂水处理专用设备、脱硫与脱销设备、炉墙保温与砌筑、发电厂耐磨衬砌、工业与民用锅炉等安装与热力设备调试内容。 二、本册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 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2-2012;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3-2011; 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 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2009; 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2010; 8.《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 9.《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762-2012; 1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设计规范》CJJ90-2009; 1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3-2000; 12.《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 13.《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HLJD-AZ-2004。 三、本册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施工准备、设备与器材及工器具的场内运输、开箱检查、安装、设备单体调整试验、结尾清理、配合质量检验、不同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源与电源等工作内容。 四、本册定额中热力设备主机是指锅炉、汽轮发电机,附属设备是指随主设备配套的设备,辅助设备是指为主设备运行服务的设备。 1.锅炉附属设备包括:磨煤机、风机等设备;汽轮发电机附属设备包括:电动给水泵、凝结水泵等设备。 2.锅炉辅助设备包括:排污扩容器、暖风机等设备;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包括:除氧器、水箱、加热器等设备。 五、本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单台额定蒸发量≥220t/h及以上锅炉及其配套辅机、单机容量≥50MW汽轮发电机及其配套辅机设备安装,执行相关行业相应定额。 2.发电与供热工程通用设备安装,如空气压缩机、小型风机、水泵、油泵、桥吊、电动葫芦等,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3.发电与供热工程各种管道与阀门及其附件安装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油漆、防腐、绝热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4.随热力设备供货且需要独立安装的电气设备、电缆、滑触线、电缆支架与桥架及槽盒的安装,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六、发电与供热设备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单独执行本册定额第十二章“热力设备调试工程”相关定额。 七、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不包括第十二章“热力设备调试工程”中人工费)比例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1)发电与供热热力设备安装工程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10%计算。 (2)工业与民用锅炉安装工程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7.5%计算。 (3)炉墙保温与砌筑工程脚手架搭拆费按脚手架定额计算费用。 2.在地下室内进行安装的工程,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2。 八、本册定额中安装所用螺栓是按照厂家配套供应考虑,定额不包括安装所用螺栓费用。如果工程实际由安装单位采购配置安装所用螺栓时,根据实际安装所用螺栓用量加3%损耗率计算螺栓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