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9《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的消防工程。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5;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
5.《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45:2008;
6.《沟槽式连接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51-2003;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08;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
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1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2010;
12.《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
1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1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
15.《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
16.《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DJL-AZ-2014。
三、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阀门、气压罐安装,消防水箱、套管、支架制作安装(注明者除外),执行C.10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2.各种消防泵、稳压泵安装,执行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3.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安装,执行C.8《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C.1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5.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执行C.4《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6.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C.6《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剔槽打洞及恢复执行C.10《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8.凡涉及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
四、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2.操作高度增加费:本定额操作高度,均按5m以下编制;安装高度超过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操作物高度(m)
|
≤10
|
≤30
|
系数
|
1.10
|
1.20
|
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65%。
建筑物檐高(m)
|
≤40
|
≤60
|
≤80
|
≤100
|
≤120
|
≤140
|
≤160
|
≤180
|
≤200
|
建筑层数(层)
|
≤12
|
≤18
|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60
|
按人工费的百分比(%)
|
2
|
5
|
9
|
14
|
20
|
26
|
32
|
38
|
44
|
4.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时降效增加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5.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降效增加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五、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室内外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室外埋地管道执行C.10《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外给水管道安装项目。
2.厂区范围内的装置、站、灌区的架空消防管道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
3.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