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十二册,包括:
第一册
土石方工程
第二册 道路工程
第三册 桥涵工程
第四册 隧道工程
第五册 给水工程
第六册 排水工程
第七册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八册 水处理工程
第九册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十册 路灯工程
第十一册 钢筋工程、拆除工程
第十二册
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市政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是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和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是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和争议处理的参考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相关定额为依据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
1.本定额以一类人工、二类人工表示。第一册《土石方工程》人工为一类人工,其余各册人工为二类人工。人工工资单价南各地州根据本地区用工情况确定。
2.本定额中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3.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操作损耗及堆放损耗等。
3.本定额中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定额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4.本定额中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人工、机械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8工日/m3;
(2)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5.本定额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拌和时,人工、机械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
(2)扣除定额中罐式搅拌机台班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台班/m3。
6.本定额中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
7.本定额中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八、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定额中机械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置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的。
2.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的。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九、本定额的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编制。
十、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己包括在定额内。
十一、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区工程。
十二、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各章说明和附录。
十四、本定额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